消防民法典(消防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法典有没有关于消防通道隐患条例?
《民法典》正式文本公布, 一千二百六十条,十一万一千余字,篇幅巨大。出于职业敏感,特别关注“ 应急管理”“ 消防”“ 火灾”等是否会出现在这部法律中。
发现这部十一万字的法律中,只有一处提到了“ 消防”。就是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据了解,草案中该条款原来只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后来在审议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才有了这一条的最终表述。
民法典规定消防设施维修和更换、更换、更换厂房,如何区分维修费用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督促限期改正。
消防法规定门口不能放鞋柜
家门口摆个鞋柜,
楼道里放置儿童车,
窗根儿下戳着墩布……
居民楼内,
这样的现象很常见。
这些物品是否侵占了公共空间?
邻里间往往各执一词。
对此,
相关专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起来关注!
《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楼道属于业主共有,
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
否则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楼道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否则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出租房屋的消防应该由谁负责
由承租人负责。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但在承租人入住时,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消防栓自爆伤人应该由谁负责
民法典消防栓自爆伤人应该由消防栓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如果消防栓的自爆是由于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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