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法典用人者责任,民法典雇主责任的变化?

2022-11-27 知识大全

解析民法典用人者责任,民法典雇主责任的变化?

《民法典》生效后的法规变化

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是与雇主责任直接相关的法规,原文如下:

第9条——与“对外雇主责任”相关,第2款定义“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11条——第1款与“直接关系-个人劳务(雇佣)”的“对内雇主责任”相关,第2款与“间接关系”下的“对内雇主责任”相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法条中,对内雇主责任、对外雇主责任的规定都有,“雇佣活动”包括“其他劳务活动”,使得只要是个人提供服务都有可能承担雇主责任。无论这是否合理,法规本身还是比较清楚的。《民法典》生效前实务中大多数涉及雇主责任的判例都要引用上述法条。

但《民法典》生效之后,上述法规已经被删除,现在与雇主责任相关的主要法条是: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与“直接关系”下的对外雇主责任有关: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聘人员出事单位就没有责任吗?

责任分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聘人员非职务(工作)原因出事,用人单位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如果是履行职务行为出事,用人单位肯定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至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具体案情。如果是外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触犯刑律,那肯定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连坐;但如果外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刑事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话,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用人单位因外聘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外聘人员本人追偿。 派出单位有过错的,也可要求派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外聘人员(又叫劳务派遣人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用人(用工)的产物,《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外聘人员这种用人方式的合法性,其合理性也毋庸置疑。因为外聘人员的存在,他们出点事也很正常,并非总拿外聘人员说事。如果是非外聘人员出事,那也不能拿外聘人员说事的,否则是要受党纪国法双重制裁的。

民法典简要介绍殴打防疫人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教育不力的责任。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1191条原文?

《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主”和“雇员”。“工作任务”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事务”,判断是否为雇佣事务应综合考虑时间、空间、控制力和利益四个因素。“劳务派遣”指的是在其法律构造中雇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分离的,而真正能控制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是用工单位,所以原则上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实际上是一个两层次的法律构造。首先,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本身就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个层次。然后,才能由用人单位“替代”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这是第二个层次。这种替代责任在中国法上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用人单位过错的责任,不是不考虑工作人员过错。在比较法上,有的立法例将用人单位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其次,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即如果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用人单位在承担替代责任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从而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负有一定注意义务,避免工作人员因无须实际承担责任而恣意行为。最后,在劳务派遣人员侵权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仅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派遣单位承担的责任和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34条对应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第34条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二者都是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作出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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