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民法典(点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消协点评房屋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及租赁、物业等,此举有什么意义呢?
很多房屋在签订合同或者是口头承诺的时候规避了自己的责任,将所有的责任都转交给消费者,这在于《民法典》上来说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很多消费者都不太清楚《民法典》的具体内容,所以都只能听大家的或者销售方的,这无形当中让自己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消失了。中消协本次点评房屋领域的不公平条款,一方面可以让很多消费者看到里面的套路,规避一定的风险。另一哥方面就是让还在涉及不公平条款的房东和物业等人赶紧整改,避免罚款。
一、此举可以帮助消费者规避风险
中消协点评这件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很多的消费者知道其中的猫腻,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者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规避风险。前几年饭店要求不可以自带酒水,但是有人勇敢的站出来问为什么,结果就是所有不让自带酒水的店铺都涉及到违反相关的规定。
消费者对于一些政策上的信息了解的不是很及时,很多时候都是受到了销售方的哄骗和糊弄,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其实都不知道销售方这么做是违规的行为。正是有了中消协的本次点评,会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里面的套路,提前的规避风险,避免自己遭受损失。
二、此举可以整顿市场的不良风气
中消协的点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整顿市场上的不良风气,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消费者现在不好糊弄,他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在未来签订合同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就会尽可能的避免中消协点评内容,并且根据现有提供的服务和合同进行一定程度的整改,这样一定会整顿整个市场的不良风气。
没经过我同意把我照片放在大众点评网上,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属于侵犯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8]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全职妈妈在家带娃,离婚时能获得多少补偿?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对全职妈妈来讲,无疑是一个福音。全职妈妈不幸遭遇离婚时,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明确。今天,我们借助一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全职妈妈在离婚时的补偿标准问题。
一、案例:当全职妈妈三年,获得补偿1.5万
2018年1月,台州的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夫妻矛盾不断升级。杨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孩子的直接抚养权。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杨先生辩称不应当对齐女士进行“补偿”,因为女方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因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况且自己在抚养孩子中承担主要经济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齐女士补偿1.5万元。杨先生不服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但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二、以案说法,明情理!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网友为全职妈妈叫屈。婚后生活近三年半共计40个月,获得补偿1.5万,平均下来每月382元,远不如一个保姆收入高得多,最后还赠送了一个“拖油瓶”。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的700元抚养费,也仅够给幼儿园交保育费。齐女士今后不但要自谋生路,辛苦一天回家还要管孩子。失败的婚姻,会让大家感觉女性的可怜、可悲!“四哥有法说”认为,这种评价声音略显偏颇,但也切实反映出女性在社会、婚姻生活的弱势地位。
(一)先说情:离婚女人社会评价会降低
多数网友会给失败婚姻中的女性叫屈,主要认为补偿与女方社会评价降低程度不成正比。按说,在失败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没有赢家,但社会对再婚男女的评价,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有些开明女性评价离婚男人称,他们已被其它女性调教好,省了自己的事,再婚后会更懂得珍惜。离婚男人的社会评价不降反升,似乎成了香饽饽,找个头婚女子再婚也不是什么难事,而社会对再婚女性的评价就不同了!
女性只要不结婚,谈多少次恋爱,那也是“女孩”。只要结过婚,即便过三天就离婚,也会从“女孩”变成“女人”,不再是那个完美的女人,再婚似乎只能找离过婚的男人或者比自己年龄大的男人。再说,因为母性使然,多数女性在离婚时都会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再婚时孩子就会成为一种负担,没有哪个男人会情愿抚养别人的孩子,这也会大大降低再婚女人的社会评价。
再说案例中的齐女士。如果大家把孩子视为她人生最大的财富,她就是赢家。孩子会让她有了精神寄托,会让她感觉老有所依,人生有了奋斗的方向和目标,这些都是用金钱无法来评价的。如果把孩子看为她的负担,她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输家,为了孩子她可能孤独一生,即便再婚也会因为孩子委屈求全。所以说,大家单独去评价那1.5万的补偿,肯定会显得齐女士十分的失败,输得很惨!
(二)再说法,法院判决的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类似规定,民法典实施之前就有
在原婚姻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有一个前提条件,夫妻的财产状况只能是分别所有,不能是共同共有。当时立法考虑,即便一方因参与家庭事务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少,另一方的收入也会放在一块平均分配。制度的设置仅考虑到了经济收入,没有考虑参加家庭事务较多一方与社会脱节、丧失劳动技能、再就业困难问题。在我国夫妻财产绝大多数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原来的规定如同虚设,很少在离婚案件中被引用。民法典取消了“分别所有”的约束,不管夫妻财产采取哪种形式所有,都不影响获得这种补偿。
2、补偿多少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能得到多少补偿,是要考虑多种因素的。首先是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收入高,离婚时补偿就会多一些。本文案例中的杨先生与齐女士应该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或者进城务工人员,所以在判决时补偿并不高。如果杨先生一个月收入四五千元,除了养家养孩子本就所剩无几,如果法院再判决给齐女士高额补偿,超出他的实际履行能力,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其次是婚姻存续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应提高。女性当全职妈妈时间越长,越与社会脱节,越丧失社会竞争能力,一无所长的女性年龄越大越难就业。最后还要考虑家庭劳务的范围和难度。如果孩子已离手上学,女方偷懒在家闲着,补偿就会少。如果女方为了照顾男方父母无法外出工作或者付出较多劳动的,这都不是她份内的事,而是为了男方做出更大牺牲,得到的补偿就应该更多,大家说对不对!
3、补偿仅是分割共同财产的一个手段
大家不要认为齐女士抱着娃拿1.5万元一走就完事了,这种补偿是平分家产之外的一种弥补。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当全职妈妈虽没有收入,但男方的收入她会有一半的。如果男方挣得钱都在养家养孩子过程中花光了也就没得分了,若是因为共同生活欠了外债,女方不但分不到家产,也会分到债务。这种补偿是基于在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情况下考虑的。如果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女方还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还会相应地得到更多。
三、相关案例:五年婚姻生活,获得5万元补偿
2015年,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结婚三年后双方就开始闹矛盾开始分居,孩子随王女生生活。陈先生于2020年初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山法院审理后,支持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给了王女士,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此外,王女士要求陈先生予以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写在最后:
从案例来看,全职妈妈在离婚时能得到的补偿标准并不高,但这个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离婚事件全貌,还请大家有一个客观认识。不要拿全职妈妈的补偿与保姆的收入再比较,没有可比性的。大家也不要谈什么婚姻恐惧这类的话,都知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男男女女不也是前赴后继地往前冲吗!婚姻本就是一场豪赌,赌赢了就会收获满盆满钵的幸福,输了也没多大关系,大不了从头再来,大家说对不对!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最先大家从全部管理体系上看来,153在检察官法通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下。按照民法典的私法基层民主核心理念,非法人组织的某一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正常情况下是合理的,民法典全球也期待它合理,可是民法典也是有一部分强制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没法遭受法纪律的认同进而使法律效力自始被清除,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
153和144,146,154是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四个缘故。事实上153的法纪律否定性点评注重了两个层面的失效缘故,即强制标准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能够和前边的民法典基本准则相联络,当初的自贡二奶案中的遗书就因违反公共秩序而失效,很少谈。
在强制标准这一方面,几个法律条文就能证实153这般撰写的初心。例如九民会议纪要31,违背规章制度一般状况下不危害合同效力,但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到金融、市场监管、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等公共秩序的,理应评定无效合同。因此“违反规定”(这里是法律效力最少的规章制度)不一定就是无效合同,这是一个新奇的见解也是提升。
合同法解释2的14,注重了强制要求是“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这种实际上 全是对合同效力的维护,促进人民法院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不必动则否认合同效力进而过多影响买卖纪律,减少买卖高效率。九民会议纪要30【强制要求的鉴别】担保法实施后,对于一些人民检察院动辄以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为由评定无效合同,不合理扩张合同无效范畴的情况,担保法律条文(二)第一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要求的“强制要求”确立仅限于“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
自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管理性强制要求”的定义,强调违背管理性强制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评定合同效力。
伴随着这一定义的明确提出,审理实践活动中又发生了另一种趋向,有的人民检察院觉得但凡行政管理学特性的强制要求都归属于“管理性强制要求”,不危害合同效力。这类易错成语的评定方式,应予以改正。之上是在叙述人民法院很有趣的一个司法部门现况。
在民法典标准发生“强制要求”时趋向于无效合同,在法律条文明确提出“管理性强制要求”合理时又通通多方面可用觉得合理。因此九民会议纪要迫不得已白底黑字写下四种法律效力性强制要求,在30的第二段。这种都说明了一种意识,便是民法典作为私法最基本上的是维护保养意思自治,法律条文的颁布这般。可是融合在我国法律法规发展趋势的现状。
含义非常简单,表明违背强制要求并不必定造成个人行为失效。事例前边也有些人举过,就不会再过多阐释。那为何,要要求得这般模棱两可呢?这一条款,往往难了解,关键就因为它并不是一个能够立即实际操作的标准。操作实务中碰到此类状况必须分辨个人行为是不是合理时,这一条款得出的并不是立即的可用标准,只是一种体制。
既规定大法官在分辨合理或失效时,考虑到个人行为的特性、强制标准的特性,失效是否的不良影响,开展综合性评定。也许有些人给一个更简易的回应,就是强制标准分成法律效力性强制标准与管理性强制标准。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个人行为失效,这就是法律效力性。又如,某行政规章中要求一些合同书先要备案才可签订,很有可能就归属于管理性。
可是难题就出在后面一种,并不是全部行政部门企业型的政策法规开设的强制标准也不危害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效力。因此江必新大法官在全新推出的那本书里指责过简易归类的处理方法。他明确提出的是三步走对策。
一、看违背的政策法规中是不是确立个人行为法律效力。
二、假如未确立,则联络个人行为特性与民法典有关个人行为法律效力的标准,综合性分辨。
三、再不确立,则分辨命令性标准关键维护私益或是公益性,若是公益性则一般失效,若是私益则一般合理。
对于朱庆育教授及其《民法总论》,你作何评价?
网络上对于这本书的评价非常高,这本书被誉为是“中国大陆最好的民总”,翻看网络上的评价无一差评,说实话我还没有读过这本书,也不知道如何评价此书,,足以感受到大家对这本书的认可,凡是看过的朋友都会给出很高的评价和认可,学习民法的朋友一定都对这本书非常好了解,这本书与其他的民法书的风格很不一样,以往说到 有关民法的书籍大家一定都会觉得很无聊,但是《民法总论》这本书不会让你觉得看不懂,朱庆育教授利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大家解说了有关的民法的知识,是每个学习民法的孩子都值得拥有的一本书。
学习民法和法律相关专业的朋友一定都有被推荐去看《民法总论》这本书,《民法总论》是朱庆育教授编写的,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让大家更为轻松认识和了解民法,不同 的人看《民法总论》这本书都有不同的评价,我不是学习这方面的相关知识,但是身边有很多人向我推荐这本书,不过我暂时也没有去看这本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时间,另外一方面是因为暂时还没有这个需求。
不过我有特意去翻看有关这本书的内容和知识,从这本书的名字就可以感受到这本书的大概内容和范畴,讲述的都是一些非常专业性的知识,朱庆育教授通过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手法描写了对民法的一些看法,这本书有多么成功就不用我们继续介绍。
对于学习法律专业的朋友们来说,《民法总论》这本书绝对值得拥有,看过的朋友大都做出了很高的评价,因为还没有看过所以暂时无法给出任何的评价,因为涉及的是比较专业的问题,还是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点评。
民法典关于购房实际出资人继承时能多分吗?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大婷、李二婷诉称,王疏影、李锤系夫妻关系,李大婷、李二婷、李三婷、李四婷系二人子女。李四婷与刘姗姗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李子孙。李锤去世后王疏影购买了位于西城区广安小区301号房产,性质为房改房,登记在其名下。王疏影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李四婷一家三口居住,李四婷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刘姗姗、李子孙居住至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将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子孙、刘姗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系李四婷、刘珊珊夫妇全款出资购买。2、李四婷夫妇与王疏影生活,照料其晚年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3、王疏影曾口头表示由李子孙继承涉案房屋。4、李子孙同意将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但不同意析产。
被告李三婷辩称,对原告主张无异议。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被告刘姗姗向本院提交收据,根据该收据显示,被告刘珊珊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付款人。2、涉案房屋现由李子孙居住。3、原告主张由李大婷享有涉案房屋产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李大婷继承。
(2)原告李大婷分别向李二婷、李子孙、刘姗姗、李三婷支付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二十五万、二十五万、四十万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买是在其夫李锤去世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系王疏影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疏影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则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疏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四子女,即李大婷、李二婷、李三婷、李四婷四人。由于李四婷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则继承人李四婷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其法定继承人为李子孙、刘珊珊。综前所述,被继承人王疏影的法定继承人为李大婷、李二婷、李三婷、刘珊珊、李子孙五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首先,被继承人王疏影去世前曾分别与李四婷、李三婷共同生活,因此分配遗产时李四婷、李三婷应当适当多分。其次,根据证据显示,刘珊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则根据公平原则,李四婷方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适当多于李三婷。综前所述,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酌情判定四方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