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小知识(税法小知识手抄报)
税法知识问答
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你对税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税法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税法知识问答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6、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7、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9、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0、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1、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营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5、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几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法知识3
1、按照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不再有具体金额的限制,而只需要考虑该资产是否符合定义的两个特征要求。
2、这在实务处理上,其实给了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企业有更大的操作选择。如果你希望尽快摊销,减少所得税,可以将这些在概念边缘化的资产定义为易耗品,一次扣除;如果处于报表好看目的,也可将其列为固定资产,逐年计提折旧。只要你企业能举出相应的理由,说明其确实是符合或不符合定义要求即可。这些在概念边缘的资产毕竟是少数,税务部门也不会太注意的。
3、至于增值税,《实施细则》是规定了两种可以确定为固定资产的情况;而在《023号通知》中是对准予扣除的外购低值易耗品做了明确界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相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
因此,你在考虑增值税问题时,不需要去考虑该资产是否是符合会计和税法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而应该去判定它是否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低值易耗品。而事实上,税法意义上的低值易耗品与目前新准则约定的固定资产定义是可以对接的,即都是以使用寿命为划分界限,以与生产经营相关为界定范围。
象你上面提到的打印机、电子天平、小仪器、管制刀具,从所得税层面,你可以以是否与经营相关为借口,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之间操作;但在增值税上,判定的标准是这些资产是否符合低值易耗品的要求,而这些资产要证明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可能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认为不太可能作为进项抵扣。
税法入门知识
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税法入门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税法基础知识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1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7个。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主要有11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本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管理。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 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 保险 、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 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0;
* 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 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 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 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使用于外商企业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税法基础知识
(一)、税收定义: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又称税收形式特征。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强制性 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而不受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限制。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具有自身物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
无偿性 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列宁曾指出:“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新版《列宁全集》第41卷,140页)。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针对具体纳税人的。
固定性 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称税收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是税收区别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都是以这种固定性为前提的。
税收的形式特征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社会制度下的财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就是税收。
经济理论界对税收特征还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税收的强制性不是由政治权力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或国家的社会职能决定的。有人认为,税收既然是用来满足全体纳税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应有整体的“报偿性”,而不应是无偿的。
(二)、税收分类: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 其它 税种的区别。具体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3个,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已取消)三类: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三)、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税制及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收税。在税种划分上,根据税制改革后税种结构的变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别设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1994年,地方税收入(不含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央税即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下列税种: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s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国地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 教育 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5、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
1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7、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1、印花税;
12、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几个主要税种简介
(一)、税制要素
首先了解一下税收制度的要素都有哪些。
1、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
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人,是税负归宿,即在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剩余产品的农民;在商品经济中则包括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以及消费者。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了税,有时可以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因此,国家在按照负担能力和有关政策制定税率时,不仅要着眼于一定课税客体的纳税人,而且要更加注意着眼于负税人。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
A、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B、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C、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 方法 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商品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7、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 措施 。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理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的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二)、增值税
1、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例: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所称的承租人、承包人是指:①有独立的经营权;②在财务上独立核算;③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承包人。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承包或生产经营指标承包时,承包人从事应纳增值税行为的增值税仍由出包企业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课税对象)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3、、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征收率6%适用于:(1)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1994年5月1日起)。(3)增值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率4%适用于: (1)小规模商业纳税人;(2)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注意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
4、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6、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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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
两者是一样的,应税所得额是3400元:
500*5%=25
1500*10%=150(超过500元部分)
1400*15%=210(超过2000元部分)
合计:385元
3400*15%-125=385元
还有基数不对:
超出500---2000元按10%税率缴税 ,速算扣除数25
超出2000---5000元按15%税率缴税 ,速算扣除数125
超出5000--20000元按20%税率缴税,速算扣除数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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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原理》课程的设计旨在通过有限的教学空间与时间,使学生在掌握有关税法基本理论范畴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和掌握与现实联系的税法基本制度。因此,本课程的教育目标是:了解税法基本理论;重点掌握税收实体、征管法律制度基本知识,使学生初步掌握税收的分析能力与计算能力。
一、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新税制的确立,我国依法治税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我国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税收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全社会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在全社会营造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们党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决策,也是历史性的贡献。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国家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从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税法宣传,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法治经济。税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重要体现。今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偷漏骗税行为的违法性质认识不足。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在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主动纳税,同时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税纠纷和争议,主动抵制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征管人员依法征税的法制观念。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税收征管人员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保证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自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税收运行的各个环节,将各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是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要通过税法宣传教育,努力促进依法治税,做到税收法律法规统一,税收制度健全完善;应税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税收执法人员正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地依法征税;依法惩处触犯税法、偷逃骗税的不法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为促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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