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20)
张扣扣最终能否免于一死?
张扣扣案真的排除合理怀疑了吗?
张扣扣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一、张扣扣二审判决情况
张扣扣案二审宣判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对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控辩双方对张扣扣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存在分歧,但对于量刑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张扣扣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
二审开庭前,张扣扣家属找了国内三个精神病法医专家,针对其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进行论证。结论为,张扣扣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发布法医精神病学专家审查意见全文,表示审查日期为2月24日至3月18日,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1CD-10,张扣扣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诊断标准。
二审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从张扣扣家族无精神病史、熟悉张扣扣的证人证言、作案过程、归案后表现进行分析论证张扣扣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不需要也不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对于张扣扣家属委托国内三个精神病法医专家做出的审查意见则从形式上、依据上、审查对象上、审查范围上、程序上进行了批驳,结论是该书证审查意见得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辩护人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依据。
二、张扣扣案件证据标准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 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由此可见,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必须要查明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
现代法治理念对于死刑案件的办理要求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什么叫合理怀疑,证据链条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定罪量刑事实存在其他可能。
三、张扣扣辩护人的策略
作为张扣扣的辩护人,身为专业的法律人士不可能不知道三位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瑕疵,但辩护人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让二审法院直接采纳审查意见书的结论,而是借此申请法庭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
辩护人的逻辑是,既然法庭说辩方的证据形式和内容不符合刑事案件证据要求,那么请法庭按照正规标准委托专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来做。
张扣扣的精神病审查意见书结论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人们本来就对张扣扣比较同情,如今又听说张扣扣可能存在精神病,一时之间,舆论几乎是完全倒向张扣扣,在当今司法环境下,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真实存在的。辩方的这一手很高明,向法庭提交三位专家做出的精神病审查意见书,无论控方如何答辩,都无法忽视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控方不具备精神病鉴定资质及技术,不足以从专业层面推翻否认辩方的专家意见,这招先入为主很是漂亮,在社会公众的眼里就会产生这样的看法,专家说张扣扣有精神病,但公诉人和法官说没有,然后直接判了张扣扣死刑。包括具有刑事法律常识的人也会这么认为,尽管网上也有力挺二审公诉意见不支持精神病鉴定申请的声音,但真的很勉强,经不起推敲。
辩方的终极目标其实并不是在二审阶段改变张扣扣的量刑,辩方其实很清楚像张扣扣这种社会关注程度如此之高的重大死刑案件,汉中市中院在办理过程中一定是向陕西省高院汇报过的,陕西省高院也一定指导过汉中市中院,其实二审和一审就是一回事,二审不可能直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辩方的终极目标什么,答案要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庭的注意。
四、对张扣扣死刑核准的预判
自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法对于死刑案件实行的政策是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证据存疑的坚决不核准。一方面是防止再次发生像近些年不断爆出来的冤案一样的案件,另一方面确实也是司法理念进步、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
最高法在复核张扣扣死刑案件时,一定会看到案卷中辩方提供的三名专家的审查意见书,控方所做的答辩无法从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技术层面驳倒辩方,势必会对张扣扣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产生疑问,而且关注程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必须要做到以证据说话,让公众信服。不核准死刑就成了必然选择,同时会要求陕西高院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
如此以来,张扣扣就会存在一线生机,辩方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做,控方只剩下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由于之前已经存在三名专家的审查意见,即便要推翻,势必得费很多周折,弄不好还会给案件留下尾巴,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五、控方应当进行的反思
即便最后最高法核准死刑了,但社会公众已经先入为主了,控方用非专业知识来否定精神病专家所作出审查意见,显得不专业,不严谨,案件从技术层面来讲不漂亮。
如果最高法没有核准死刑,那就产生一个疑问,案件情况就在那摆着,辩护人从始至终都在提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控方为何不在审查起诉阶段或一审阶段就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反而是最终在最高法的督促下才进行。控方是否背离了法律人应有的客观、公正立场,甚至存在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嫌疑。
六 、 结语
张扣扣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大家都很关心。本文只是我作为一个刑事法律工作者进行的一些揣测和推演,纯属粗浅的学术探讨。
死刑案件证据规则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的死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的死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坚持少杀。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刑法 》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 羁押 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条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死刑执行 制度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缓刑 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死刑。 5、刑法分则的限制: (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 (2)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的判决的条件。 二、死刑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 刑罚 ,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 罪名 (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 故意伤害 、强奸、暴力 抢劫 、劫持、 绑架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 刑事犯罪 、数额巨大的贪污 受贿 等。 三、死刑 证据 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 共同犯罪 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首先在死刑政策当中我国是明确坚持少杀的,对死刑的对象,条件,程序等都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些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经年满75周岁的,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会用死刑来处罚的,就算是已经被判处了死刑,结合实际状况不是立即执行的话,是有可能争取为 死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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