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有哪些)
法律政治关把政治说成是什么过程
由政治行为者在政治系统的输入与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互动行为。
政治行为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在政治过程中或多或少起着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在政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民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人民司法工作者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坚持和践行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对于传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建设健康向上的人民司法文化,确保人民司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引广大司法工作者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在生活中哪些司法审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
所有的司法审判都是。
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和作用。社会风气、公民行为都需要司法通过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来树立和规制,司法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向社会揭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应当提倡弘扬的,什么是应当摒弃的。
当人们在摔倒的老人面前裹足不前时,当人们诚实守信却遭受损失时,当被误读的真相和被操作的同情心泛滥时,司法必须更加勇敢地亮剑、发声,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法院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用规范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司法裁判、清廉的司法作风来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理性文明的社会环境的价值共识和奋斗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如何在司法活动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从国家层面,发挥司法职能构建和谐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家把和谐作为天道追求。构建和谐国家,从法院角度,除了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发挥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外,也要倡导调解理念,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更多地使用协商、和解等方式定分止争,防止“一朝官司十年仇”,构建起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处的局面。
二、从社会层面,发挥司法职能实现公正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正是关键,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灵魂。实现公正要用社会整体的公正力量、特别是司法活动职能,使公众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两个维度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程序公正。尊重程序、注重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刑事案件给予被告人充分抗辩权,大到对事实、对证据、对定罪和量刑,小到庭审不穿囚服,都体现程序的公正。民事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是主旋律,但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杜绝人身攻击等言辞、行为,尊重他人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二是实体公正。首先严格依法办事。将覆盖整个审判流程的立案规范、听证规范、庭审规范、裁判文书规范、执行规范、工作行为规范、业外行为规范全部严格执行起来,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各个审判领域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其次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每一起案件都切实把好事实认定关、证据采信关、法律适用关、文书制作关、服判息诉关,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确保案件审判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从公民层面,发挥司法职能倡树诚信
“信,国之宝也。”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当以诚信为核心。尊重事实,真诚待人;忠于良心,信守诺言;真诚不假,说到做到。然而现实中人们为趋利避害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比比皆是,表现在司法领域里,则是个别法官徇私舞弊、当事人虚假诉讼、律师取假证据、证人提供假证言、鉴定部门出具不实报告等等。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以诚信司法引领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以倡导诚信诉讼引申至诚信交易、诚信交往、诚信履约。
首先要建立诉讼诚信承诺体系。构架起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3个主体支撑的诉讼诚信体系:一是法官诚信。作为司法者,法官的诚信是司法诚信的关键,是所有诉讼参加人的诚信导引,法官应将诚信承诺作为执法办案的必要程序,公开承诺在执法办案中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取执行措施,处理程序合法;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没有“冷、硬、横、推”等不良行为,用承诺接受监督。二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诚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法庭上如实陈述,诚信于己,诚信于法,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公正的结果,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亮出自己的诚信承诺。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提供虚假陈述、提供假证、隐匿、伪造证据愿接受相应法律制裁。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案件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亮出自己的诚信承诺,出庭宣誓“以人格和良知保证,忠于宪法和法律,如实作证,作伪证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在司法中保护诚信主体。人民法院应以积极的态度通过案件审理倡导诚信,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展示保护诚信、善意行为的立场。一是在判决中支持诚信。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对于诚实、守信、善意的民事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民事活动中的恶意串通、恣意违约毁约、不正当竞争、隐瞒重病投保等失信行为坚决予以打压,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二是在调解中维护诚信。把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观念基础,且要保证当事人诚信履行调解协议。若原告放弃部分权利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应载明:如果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照原告原来的诉讼请求,依法支付钱款或履行相关义务。三是在舆论上倡导诚信。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积极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辐射影响,对媒体广泛关注的涉及社会诚信、企业诚信、公民诚信的个案及时回应,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再次制裁非诚信行为。一是打击社会活动中的非诚信行为。坚决打击有损社会诚信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刑事犯罪。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商品房买卖、追要劳动报酬、合同违约等民商案件中,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不利于违约方的裁判导向,提高失信成本,打击背信弃义者的非分之利。二是严惩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对于虚假诉讼、伪造证据、隐匿财产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进行惩处。三是惩戒失信拒执行为。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机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录入名单库对外公开发布,并在工商登记、贷款、招投标、出境、购房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人员,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
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和作用。社会风气、公民行为都需要司法通过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来树立和规制,司法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向社会揭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应当提倡弘扬的,什么是应当摒弃的。当人们在摔倒的老人面前裹足不前时,当人们诚实守信却遭受损失时,当被误读的真相和被操作的同情心泛滥时,司法必须更加勇敢地亮剑、发声,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法院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用规范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司法裁判、清廉的司法作风来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理性文明的社会环境的价值共识和奋斗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理学题目 司法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司法的功能:
惩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调整功能。我国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保障功能。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
服务功能。所谓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体现出来的。
教育功能。所谓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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