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戴套不算强奸的信息
曾经有过戴套强奸无罪,如果抢劫偷盗违法吗
如果抢劫、盗窃,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戴套做算不算发生关系
虽然你们采取了防护措施,但那个男人还是让你有了生殖的可能。男女之间产生了生殖的可能,他们之间就发生了性关系。
强奸案 带套如何取证
强奸案取证方式很多,能尽量获得尽可能的证据最好,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物证优于人证(貌似现在人证要被采信不容易)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
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如下: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带套到底算不算犯罪
法律没有规定“戴套不算强奸”的规定,纯属无稽之谈!
法律规定: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带套内射是不是强奸
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均是强奸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插入。所以与带不带套无关。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被侵犯的女生被要求自愿戴避孕套,而侵犯者的行为仍然是犯罪。在强奸的定义中,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是主要的先决条件。女孩主动戴上避孕套并不意味着她同意侵犯者的权利。在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减少对自己的伤害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他的心脏仍然抵抗入侵。因此,违反者仍然违背女孩的意愿。因此,罪犯的行为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女孩主动要避孕套是正确的。当妇女遇到类似的暴力时,知道这是不可避免的,就有必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对她们自己的伤害。强奸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在女学生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自愿提供避孕套的行为不能构成对性行为的同意,也不影响对强奸的定罪和判刑。当侵权行为不可避免时,协助提供避孕套的行为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生理和心理极其有限的一种自我保护,与强奸中的“违背妇女意愿”并不冲突。目前有三种强奸理论,即接触理论、插入理论和射精理论。
目前,我国刑法倾向于在成人强奸案件中插入,即违背女性意愿将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即构成强奸。但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时,他们更喜欢接触理论,即接触构成犯罪。生命高于一切。当性虐待因暴力或胁迫而不可避免时,人们应该努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必要时自愿提供避孕套也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强奸和故意杀人是不可分割的。许多案件是由受害者的不合理抵抗引起的,这导致了罪犯杀人的欲望。不管怎么总是相信人性是邪恶的,懂得自我保护的意识,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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