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272条内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之272条内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也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就是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而制订的。民法典通过一个小节,从第26条到39条对监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7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取消监护权?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监护权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则祖父母、兄姐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想成为监护人,必须征得所在地居委会的同意才行。另外,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但是个别人硬加阻挠怎么办?
老旧楼房加装电梯,遇到个别人的阻挠,先看看当地的有关加装电梯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有些地方的政策是除了需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条件以外,还需要其他业主没有明确反对意见,才可以动工加装电梯。但是目前也有很多地方将“其他业主没有明确反对意见”去掉了,只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即可加装电梯。
如果当地政策属于前者,那么那些阻挠者需要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什么是“明确反对意见”?很多地方是 这样解释的 : 如果业主反对加装电梯,需要写出书面意见,送交市级部门审批。如果经过审批认为意见合理,那么其他的2/3业主就要尊重人家的意见,不得加装电梯。如果得不到市级有关部门的批准,那么那些反对意见无效。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个别人仍然进行阻挠,首先要进行协商,尽量说服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如果协商不成,也不要和他们发生冲突,可以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如果当地政策属于后者,就是政策中没有“要有明确反对意见”的条文,就是不需要争取另外1/3的业主的意见,如果这些人进行阻扰,还是要首先进行协商,看看物业能不能提供一些补偿措施。不过现在已经不是前些年了,物业一般不会提供补偿的。
不过我倒建议,如果加装电梯真的损害了部分业主的利益,这些业主应该对积极加装电梯的业主予以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其他业主在法院没有正式判决之前,也不得动工加装电梯。
这就是我对部分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该如何处理的建议,不知大家认为如何?
首先要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277条怎么解读?
1、业主有设立业主大会的权利;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成立;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居民楼下开餐饮的条件?
需要事先征得周围邻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后面的程序,否则不能。同时要注意做好油烟和污水排放工作,否则会影响小区住户的生活环境。开餐饮还要注意做好污水、油烟的排放工作,还要处理好因开餐饮造成的噪音问题,要确保在不影响周围住户的情况下才能够在住宅楼下开餐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选址要合理。选址不能位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2、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产生特殊气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安装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项目业主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一般不会面临处罚的,积极协商解决即可。
民法典物权法27条全文?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7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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