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书,民法典继承新规即将实行?
民法典新规书,民法典继承新规即将实行?
扩大了继承人范围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八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我注意到,这里把"晚辈直系血亲"改为"直系晚辈血亲"。这样修改更为贴切准确,不致发生岐义。这是顺向继承。
《民法典》在同一条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侄子女可以继承叔,伯,姑的遗产,外甥,外甥女可继承舅,姨的遗产,这是横向继承。
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产生哪些影响?
1,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继承遗产的范围相应扩大。继承法的代位继承,孙子女只可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外孙子女只可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巜民法典》的代位继承扩大了,侄子女可代位继承叔,伯,姑的遗产,外甥,外甥女可代位继承舅,姨的遗产。
2,权利与义务相等。侄子女对无子女,或子女己经死亡的叔,伯,姑有赡养义务。外甥,外甥女对无子女或子女己经死亡的舅,姨有赡养义务。避免了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无人赡养问题,解决了老有所依的难题,减轻了国家和集体的经济负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这样避免了无子女的财产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使个人的合法财产得到有效继承。。
2021民法典新规借名买房全文?
法律上借名买房的规定是如果借名买房的协议是依法订立的,内容真实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房屋的实际归属是归借名人所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其实这条规定说白了也只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的约束作用的。
造成高彩礼的现象,完全是因为女少男多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造成的。如果是像那种男少女多的国家,那就肯定不会存在这种现象了。
对于很多单身男青年来说,高彩礼简直是压在头上的一座大山。乍一听到这个消息估计都会挺高兴的,但是细一想其实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就是要那些财物,你能怎么办呢?去举报,举报之后呢,这婚还结不结了。如果真的有一天女方一分钱彩礼都不需要了,但是女人还是那么多,男人也还是那么多,注定还是有一些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如果不需要彩礼了,即便是真的可行,那个时候可能就是靠颜值,靠家境,靠其他的资历了,一样会有同样多的人被淘汰。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一个连彩礼都积攒不出来的家庭,在那个时候一样有可能被淘汰的。
很多男性对女方家要彩礼都有很大的反感,很抵触,但是又无可奈何。我结婚的时候老婆家没要彩礼,主要因为是我提前跑去跟岳父聊了好几天,说的很明白,我是穷是没钱,但是我会努力,我会好好善待他的女儿。
没有钱那就拿出诚意来,这个诚意不能是虚假的,一定要是真心实意的。最后老婆家没要彩礼,我也没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反而是一直到现在都心存感激。
每个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价值观都不同,不能够简单的说要彩礼这种风气是对还是不对。我倒是觉得作为一个年轻人给不起彩礼,没关系,好好谈,谈不妥就算了。如果婚姻当中涉及到钱的内容太多了,产生了矛盾,那这个婚最好就不要结了,否则以后的结局很可能也不太好的。
没有哪个年轻人自己就能挣够彩礼钱的,没钱那就把自己其他方面提升一下,真正的城市里的姑娘们其实都不要彩礼的,但是前提是你要足够的优秀。
就我所在的这个城市来说,石家庄本市的女孩儿结婚很少有要天价彩礼的,给个几万块钱只是个意思而已,并且女方家的陪嫁也不会少。让自己努力,
变得优秀提升自己,去找一个不要彩礼的老婆。比整天在头条上抱怨,彩礼太高了要强得多。
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
您好!
首先先说明一下:关于女婿(儿媳)没有法定义务赡养岳父母(公婆),不是《民法典》新规,有据可查的法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历来如此。
至于怎么看这个事情,个人观点是:这样规定,是它的道理。如果非要求做出选择,本人的态度是:支持这样的规定。
女婿要不要赡养岳父母,本就不是一道是非题但凡涉及到此话题,一定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当你讲法的时候,开始给你说理;当你说理的时候,又开始讲法。总之,都是个体随个人感受、个人诉求,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答案,而且貌似都有各自成立的理由。
从道理上来讲,这个话题涉及到两种家庭关系:翁婿关系(姻亲关系)、父女关系(直系血缘关系)。
我们只是简单分析一下:
姻亲关系,是因为女儿、女婿之间产生了感情,从两个完全不认识、不相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变成了一家人。这种转变带来的延伸效果,就是女儿、女婿各自多了一双父母——而且是之前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父母。所以,就变成陌生了二、三十年的两个大家庭,因为联姻成为了亲家(姻亲)关系。
问题就来了:一没有感情基础,陌生多年;二没有血缘生养关系——这是赡养的两个必要前提——怎么可能用法律来强制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呢?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的本意是什么?个人不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关于赡养的法律规定,从本意上,是对于婚姻的期许和假设:在女儿女婿婚姻幸福和谐的前提下,规不规定女婿赡养岳父母,都不是事儿。
因此在法律中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女婿必须要支持、帮助女儿(反过来也一样);女儿必须要赡养其父母;所以,等于“女婿帮着女儿赡养岳父母”。
以上这个逻辑很顺畅,完全说的通——这才是如此规定的本意,以子女夫妻感情为核心。
避免两个错误观点个人很不赞同两种观点:
从岳父母角度:“我就一个女儿,你是姑爷,今后必须赡养我们”。只能告诉有这样思想的岳父母们:永远不要指望着强求来的东西值钱,更不要拿女儿作为筹码,要先想想:为女婿做过什么?没有付出,哪来的理由强制索取回报呢?从女婿角度:“法律说了我没有赡养义务,所以我不赡养你们”。不要动不动拿法律说事,那只是一个自私的说辞而已。不要忘了,媳妇是必须要赡养她自己爹娘的,丈夫是必须要帮扶媳妇的。不要因自己让媳妇“违法”。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其中,“女婿”一词换成“儿媳”,同理。
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2021民法典331条新规全文?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