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拖欠运费的规定,民法典836条内容?
民法典关于拖欠运费的规定,民法典836条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830条,第836条、第837条的规定,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主要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1)及时通知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请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收货人下落不明,还包括在货物运输终止时,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承运人向托运人通知请求其作出指示,而托运人逾期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
(3)留置权。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民法典第836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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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托运人、收货人,也就是应当支付运费的人如果不支付费用,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当然了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
如果货主起诉,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有理而不去应诉,他起诉你应诉就是了,反正法律有规定,对方不支付运费,违约在先,你方做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后边要么调解,要么判决,对方支付运费后你方返还货物就是了。
民法典836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内水路运输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承运人的权利和收货人的权利,平衡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和货物贸易市场的有序发展。货物留置权的权利客体问题围绕着留置物的权利归属展开。由于货物留置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因此,承托双方对担保债权范围约定的合理性就需要加以考虑。货物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包括承运人通知的义务、承运人对留置物的保管照料义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协商义务、承运人拍卖变卖留置物的权利和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物拍卖款或变卖款的分配顺序等。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