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动产物权转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动产物权转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物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答:指示交付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是物权发生了变动,指示交付物权成立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转移是什么时候开始?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仍然是交付时。另外,当事人对标的物转移的时间另有约定,自应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不得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三、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表现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转让
民法典226条内容是什么?
1,民法典226条的内容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这是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物权转移简易交付形式的规定,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权利人事先已经占有要转让的动产。
3,这种情况下,只要转让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物权就生效。
民法典224条的内容?
民法典224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设立及变更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设立及转让以“交付”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指的以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的行为的结果。如果不是合法交付,那么即使取得的动产物权也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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