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哪年发布实施的)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一、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
依据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7月22日公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并结合江西总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 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
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6.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发放标准 :
以月计算,亦即以实际生产(工作)月计算,凡病假、事假(含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待聘以及外出参加学习期间等停止发放;
总队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
考核的办法是:当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个月计算;跨月者按连续日期以上述标准核算;满三十天以一个月计算,超过部分另作计算。
三、几点说明
标准的核定,优先计算高标准工作时间,野外、机关可相互折算成统一的标准;
野外队工作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按第三条考核),享受野外相应工种标准;在上饶基地工作时间享受其他工种标准;不工作不享受;
矿业公司人员到野外,参照野外相应工种的标准发放。基地工作人员到野外,按野外地质、测量工种标准 4、劳保用品的发放,采用先发放后计算使用期的办法;
由于本规定的考核依据之一是职工的出勤情况,据此,要求各部门一定要如实考勤。如实反映职工生产工作、场地(特别是野外与基地要分清),要求各部门每季将各自的考勤表汇总,审核后交总队劳资;
职工每月所享受标准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重复享受。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
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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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人身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为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监督并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要求佩戴和使用。
2 、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购买、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低劣的产品,确保防护用品在紧急情况下能发挥其特有的效能。
3 、在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要防止发生以下情况:
( 1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发生坠落。
( 2 )从事电工作业(或手持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发生触电。
( 3 )在车间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闲衣服;或虽穿工作服但穿着不整,敞着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机械缠绕。
( 4 )长发不盘入工作帽中,造成长发被机械卷入。
( 5 )不正确戴手套。有的该戴不戴,造成手的烫伤、刺破等伤害。有的不该戴而戴,造成卷住手套带进手去,甚至连胳膊也带进去的伤害事故。
( 6 )不及时佩戴适当的护目镜和面罩,使面部和眼睛受到飞溅物伤害或灼伤,或受强光刺激,造成视力伤害。
( 7 )不正确戴安全帽。当发生物体坠落或头部受撞击时,造成伤害事故。
( 8 )在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用劳保皮鞋,造成脚部伤害。
( 9 )不能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类口罩、面具,不会熟练使用防毒护品,造成中毒伤害。
在其他需要进行防护的场所,如噪声、振动、辐射等,也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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