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性骚扰,2021民法典骚扰怎么规定的?

2022-11-27 民法典

民法典实施性骚扰,2021民法典骚扰怎么规定的?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实施性骚扰,2021民法典骚扰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有无打击男性被女性性骚扰的条款?

不仅民法典有,刑法典也有

男性被女性骚扰属于侵犯了男性的合法权利,至于具体侵犯什么权利要看侵犯着的行为,比如自由权,性自主权等。因此,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进行维权。

如果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追究其强制猥亵罪

民法典和刑法关于女性性骚扰和强奸男性是怎么规定或者说定义的?

这个问题问的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前不久就出现了女乘客骚扰男滴滴司机的事件,虽然最终女乘客被滴滴平台永久封禁,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女性性侵男性时,法律如何保护男性的问题。

这里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女性性骚扰男性,另一个是强奸男性,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分开解答下

一、关于性骚扰的问题。

性骚扰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民法典出台以后,这种情况得到改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里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按照这条规定,性骚扰包括以下含义:

1、要求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你情我愿,那当然不构成性骚扰。

2、形式不限,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方式,也就是不限于语言或者肢体的骚扰,只要让他人感知到,不舒适就属于性骚扰。

3、性骚扰是关于性方面的骚扰,如果不涉及性,则不构成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不限于女性,这里规定为“他人”,也就是不管是男对女,还是男对男,或者女对男,女对女,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按照这条的规定,如果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受害人同样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等。

但是具体到刑法上,并没有专门的性骚扰方面的规定,女性性骚扰男性,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那个时候可能就不仅仅是性骚扰的问题了。

二、关于女性强奸男性

民法典规定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达到强奸的程度,当然主要归刑法管了。

但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只限于“妇女”,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奸男性的话,不够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

但《刑法》近年来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强制猥亵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男性。

所以,如果女性强奸男性的,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对女性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是成年女性猥亵男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按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当然,女性强奸男性,给男性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伤害,男性也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女性故意侵犯男性,男性可以要求加害女性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要弱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这是基于传统女性弱势的原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上升,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

在法律加强保护之前,男性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哦。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民法典1010条内容?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细化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条款,强化保护婚内妇女合法财产权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给予离婚无酬劳务经济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为什么新民法典中规定?

新民法典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我感到有点扯。

清洁工为了打扫厕所,进出厕所,实际上都会有意地回避里面的人。如果里面有人,她们往往都会自觉地避开,等人走了才进去。或者进去以后,在门口作个标记,以示有人在里面工作。难道真的有清洁女工会乘着有男人在里面而进去看人的小鸟?我感到这太匪夷所思了。

从心理上来说,做清洁工的人,尤其是打扫厕所的人,大都不会以自己的职业为豪。她们在工作的时候,会放松到有闲心去看你的小鸟儿吗?我想,更多的是希望自己早点打扫完,早点完事走路吧。就是真的不小心撞到,也就当是看到个小肉瘤吧,哪里有心去欣赏?

那些认为女清洁工去厕所搞卫生,是为了窥探男人的隐私,还要把女清洁工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人,内心是多么的狭隘和肮脏。这种人大概看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女护士给男病人打针也是会想入非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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