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维修基金应急维修基金应急通道流程
民法典维修基金应急,维修基金应急通道流程?
办理流程:
(一)应急维修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房管部门维修便民服务站等相关单位将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应急维修情况说明或相关专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审核。
维修方案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维修项目的建成时间及保修期证明,工程预算,维修涉及范围及业主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施工队伍的选择方式、维修工程保修期等。
应急维修基金需要业主签字吗?
根据《民法典》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使用应急维修基金需要业主签字。
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宣传普及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交存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住宅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公布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且未移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足额补交。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应急维修基金是谁的钱?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2021民法典维修基金规定?
《民法典》规定,对于维修基金的筹集、对小区的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将共有部分改为商用等事项需要由双三分之二的人参与表决,同时必须由参与表决着双四分之三表决通过,对其他事项包括包括维修基金的使用仅需要参与表决这的双过半通过。同时还规定了在紧急时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紧急时刻直接动用维修基金,不需要业主表决同意。
简单来说,降低了筹集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共有部分经营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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