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活动讲话,民法典525条原文?
民法典宣传活动讲话,民法典525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原文:
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
互负债务抵销条件是: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抵消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我国法律未设置抵销权的除斥期间,而是规定抵销通知到达后,对方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异议期可约定,未约定的为三个月。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4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创设的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市场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的核心为:抵押财产可以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自由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抵押财产过户后,原抵押权依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这一新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社会物质的利用效率,促进抵押财产的交易及降价其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社会财富资源的自由流动:
首先,法律允许在无须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以往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模式,抵押人要办理抵押物的交易过户,必须先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注销抵押登记,一般必须还清所欠的贷款、借款等债务。如果抵押人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欠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交易就无法完成。此时,抵押权就成了阻碍市场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在法律层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其次,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以商品房买卖为例,现今商品房交易市场上除了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外,很多商品房的交易均是先由买受人垫付资金给出卖人还清贷款,然后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绝大多数的买受人在交易前均对出卖人的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程序的担忧,从而延误交易。新制度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买家在垫资给卖家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可能会弄了一个钱房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再次,新制度大大简化了交易程序。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前须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办理过户手续,再由新的业主与银行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此流程前前后后花费了买卖双方及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办理法律手续,并且每一流程都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交易程序往往周期太长、费用过高。而且,因为周期长,抵押财产在过户前因卖家的另案诉讼被法院查封的风险性就自然增大。新制度生效后,房屋交易再无须经过原来繁琐复杂的流程,直接过户后原抵押权仍然存在原抵押物中,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
第四,新制度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法律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过大,不利于物的自由转让,过度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新制度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新制度,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新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新法为确立新制度的同时,设定了一个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灵活性条款,使其符合民法意思自由的法律原则,避免将新制度变成一个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如何对待恶意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举报一般是没有事实作为依据的举报,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被举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维护自己的利益。恶意举报是否可以起诉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如果恶意举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公民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恶意举报人承担侵权的责任,如果不承担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如果恶意举报存在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的,被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究恶意举报者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普及解说词?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
一、历史背景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因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一直采用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从而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民法典以什么为中心的时代精神?
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精神。
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是民法典的立身之本是最核心的中心思想最为鲜明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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