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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拍卖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2022-11-27 案件

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拍卖法(拍卖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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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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