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立法程序怎么写,民事法律的立法历程分析?
民法典立法程序怎么写,民事法律的立法历程分析?
民法通则在制定伊始就遇到与经济法立法方向、定位之争,并在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征求意见时达到“白热化”程度。
当时,不少人认为民法限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草案将调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其任务,胡康生回忆说,“这个规定引起了经济法学界轩然大波,在民法通则草案通过前四个月内集中交锋了三个回合。”
1985年12月,部分法律工作者指出,民法通则草案的提法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1986年2月,经济法学界认为民法通则草案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科学地解决有计划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1986年3月,经济法专家呼吁希望不要急于制定民法通则,应与经济法纲要协调同步。
历经三次激烈交锋,民法通则最终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推动下于1986年4月审议通过。在评价这次争议时,胡康生引用学者论述:“这场争论绝不是什么‘意气之争’‘领地之争’‘生死存亡之争’,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与市场作用之争。”
先零售后批发 先通则后总则
1979年起草民法时,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各类民事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未充分展开,经济和民事方面的关系正在变化并未定型。胡康生回忆道:“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彭真对民法起草问题更加慎重。”
彭真提出,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回忆起“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胡康生称,只要与当时参与民法起草工作的人一提起,就会“你懂的”。
随着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颁布,社会对统一的民法原则的需要也愈发迫切。胡康生回忆说,起初的名字就叫作民法总则,经过调查发现,法院审判中民事权利问题比较复杂,只有一个民法总则难以概括。
一时间“民事基本原则”“民法纲要”“民法大纲”等名称均被提出讨论。在大家纷纷思考更合适的名称时,彭真表示:“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至此,中国民法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再制定完整民法典,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历程被确立。
“又算数又不算数”的民主立法原则
在民主立法上,彭真有一句名言——“又算数又不算数”。他强调,要欢迎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要很好地听取,认真地考虑。他多次讲,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犯一些错误。
“这段话实际是海纳百川、多谋善断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法。”胡康生说。
此外,民法通则在立法方法上还开创了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的方式。
关于民法典的颁布历程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历程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步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提出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各自职权范围的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审议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议案时,首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提案人作有关立法议案的说明。大会后,召开各代表团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汇集各代表团的意见在法律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提出修改(或不修改)的意见。然后,在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上,由法律委员会作审查结果报告,并提出修改草案。
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这个报告和修改草案,或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请法律委员会再作修改。遇有重大分歧,主席团会议采取表决方式,按多数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一般要经过两次以上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一次进行初步审议,委员们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不作通过与否的决定,而是在会后将草案提交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时由各委员将法律草案带回去,进行调查研究。两个月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全体会议上就立法议案作进一步的审议。
(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法律草案经审议后,即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草案须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过的方式,即可公开进行,也可秘密进行。
(4)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在立法议案通过和公布之间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或个人批准。其他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授予的权限。制定和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有法定的方式。如国务院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
现代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是?
现代立法程序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立法程序公开原则是立法民主的要求。现代社会主权在民,主权者必须对立法行为知晓并进行监控,所以立法必须是公开的。这包括立法的任何信息必须向民众公开,民众可以旁听立法会议,媒体必须对立法过程详细报道。
这是程序上对价值多元和利益主体多元的认可,为防止部分人独揽立法权,使各种价值和利益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立法必须进行充分的辩论。立法辩论是以立法会议形式进行的辩论,不包括民众讨论、舆论宣传、议会小组讨论等形式。立法会议应当给各种不同意见以充分的、平等的发表机会。
多数裁决是民主的主要形式,立法程序的多数裁决原则要求立法决定最后由多数人作出,不能由个人独裁。这是立法程序区别于其他程序的一个重要特色。因为法律被看作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宪法的通过通常采取特别多数裁决(例如三分之二多数、四分之三多数),普通法律的通过采用过半数通过。
公布原则即任何法律必须公布,不允许存在秘密法。这条原则的结果还在于任何未经公布的文件不得被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特别是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民法典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方式?
民法典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事单行法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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