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法(土地拍卖法律依据)
村委会有权拍卖土地吗?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没有权利拍卖出卖,但能拍卖使用权,采纳谢谢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流程是什么?
一、法院拍卖 土地使用权 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流程一般包括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 招标 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等十一项内容。 其中“(4)编制出让文件;”的文件包括: 1 、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 投标 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2 、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3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什么? 1、及时有效的查封 不论土地使用权被 抵押 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 所谓及时,是指在 债务人 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 诉讼保全 ,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否则,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极有可能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变卖或对其他 债务 进行抵押,这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甚至不能。 所谓有效含有内容具体和手续完备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具体,就是要在裁定中写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体方位和面积(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应注明面积和概况),最好能在裁定中注明 土地使用证 编号;手续完备,是指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管理部门,请求依法予以协助办理冻结过户手续。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且容易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造成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后果。 2、合法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首先,要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此前,由于国家未对涉案评估机构进行规范,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内部评估机构与社会其他价格中介服务机构有冲突,法院在委托评估时难以规范受托对象。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3号”文件下发以后,国家将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规范在各地相应的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并明确规定“其中涉案标的物及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证结果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因此,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应是法院的法定委托机构,经其认定的价格才能作为拍卖或抵偿债务的参考依据。 其次要将认证结果及时送达被执行人,根据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如对认定的价格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认证中心的上级认证机构进行复核。第三要注意价格认证结果的时效性,及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 3、公正的拍卖 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 拍卖法 》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监督的内容应定位在对拍卖程序的审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对拍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因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拍卖企业应当对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4、有效的转移 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这种转移含有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证照的办理两方面的内容。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合法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方面的力量将土地非法占有者清除出场;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照义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在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封,合法的评估、公正的拍卖,在完成拍卖之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进行有效地转移。其中在评估期间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土地拍卖竞买人资格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竞买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竞买人报名时须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竞买人除按类别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法律规定拍卖土地佣金什么时候交
法律规定拍卖土地佣金在拍卖结束的一个星期之内交齐。
自主约定或者按照成交价百分之五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土地定向招拍挂新政策
法律分析:对于招标拍卖活动,国家也有法律规范,如招投标法、拍卖法等,但主要涉及的是对动产的招标拍卖规范。土地作为不动产,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参照招投标法和拍卖法的有关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和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大力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我部在总结吸收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经国土资源部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由田凤山部长签署,正式发布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拍卖管理办法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度。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遏制腐败产生。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资产拍卖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按其拍卖对象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拍卖与企业整体资产拍卖。中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开展资产拍卖,能够促进资产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率,加速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拓展资料: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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