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2021)
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2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2如下:
之前的政策是大部分地区不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少部分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但是从2018年起,就取消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当然,上面是普遍性的补缴,目前还是存在特殊群体人员的补缴。
1、在职期间,单位未参保,导致员工没有缴纳社保。这是单位的原因而非个人原因,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补缴的。
2、特殊人员延迟退休5年后,仍然不满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3、疫情原因,部分地区允许2021年补缴202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
4、灵活就业者由于特殊原因,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时间结束后也是可以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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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务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补贴标准多缴多补,每年最低缴费档次200元享受补贴35元,最高缴费档次7000元享受补贴1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通过手机微信平台等途径实现自助缴费,缴费时间为1月1日-12月20日。
2022年养老保险政策的新变化:
一是社会保障救济政策,到2022年底,企业需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统筹实施省级养老保险,最后为全国统筹做好准备。省统筹是指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包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发放时间等都是统一标准。
三是清理重复参保、重复参保,即多个养老保险要异地同时缴纳。
四是养老金不再支持一次性补缴,主要针对职工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是:45岁以下、60岁以下未缴纳社保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由政府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领取新政策有: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企业公司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近日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不仅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也明确了今后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标志着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平稳实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照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8%调整为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对原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从2007年1月起,停止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原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运营。
为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市要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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