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1条的理解,父亲帮人做担保?

2022-11-27 知识大全

民法典1161条的理解,父亲帮人做担保?

担保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个人担保主要分为两大类:一般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最终的处理结果完全不一样。

1、一般责任担保: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担保的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贷款了100万元,由你父亲提供一般担保,这笔贷款逾期后,银行是无权直接找你父亲偿还的,银行只有在起诉/仲裁后,张三仍然不履行,申请强制履行其全部财产后,差额部分才能要求你父亲负担,比如张三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为70万元,剩余了30万元的差额,此时银行就可以找你爸爸履行这30万元的担保债务,否则在这之前,你爸爸可以拒绝承担任何的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就相对比较大了,按照司法解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同上述案例,如果你爸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张三的贷款100万元到期后,银行即可以选择要求张三还,也可以选择要求你爸爸还(现实中如果张三到期后没有及时归还,银行一般会同时向两个都追偿)。

那假设张三跑路了,你父亲有去世了,那么你这个继承者着,要不要承担张三这笔逾期的贷款呢?理论上而言,你没有签订张三这笔贷款的保证合同,与该笔债务并没有直接联系,所以银行不能直接找你要求偿还!但是现实中为什么很多银行依然会要求过世人的孩子偿还呢?这主要是因为涉及到一个遗产继承的问题。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当你的父亲留有遗产时,如果你想要的继承他这笔遗产,相对应的你也要承担起他留下的债务, 而这个对外担保恰恰就是他的一部分债务,因此银行找你还款不无问题,当然假设他留下的遗产还不足以覆盖他的对外担保债务总额,你需要承担的也就是他遗产价值的上限而已,不会让你在多承担其他的。

民法典1161条的理解,父亲帮人做担保?

2021民法典和旧版变化?

《民法典》又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很广,在法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所以政府方面也一直在想办法加以提升和完善。据参考消息网报道,2021年起,民法正式施行,同时废止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

《民法典》已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一共包含1260条法规,对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有着严重影响。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上学,毕业找工作,结婚生子,买房买车,直至养老送终继承家产,都与这部法典息息相关。

1.房地产。 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即居住权人对另一人的房屋,享有使用和占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这一说法与房屋出租有着相似的含义,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租约以契约为基础,租用者对房屋没有任何名义上的权利,而居住权则不同,居住者可以对房屋拥有管理权。对此,对于房产的民法典修改,最值得关注的是有计划购买二手房的群众,在着手着手进行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千万不要踩雷,不要等到付款后,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居住权。

2.物业。 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并强调了小区范围内,道路、绿化面积等归业主所有。要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共同权益运营情况、公开报告,实现制度透明。如今各位买房的时候,除了看价格、环境和周边设施,还要了解一下物业企业是否可靠。

3.继承法。 民法典中规定,胎儿具有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保留一定的份额;城镇户口子女依法有权继承父母的农村住房;还有,在老人无遗嘱的情况下,出嫁女儿也有继承权,如遗嘱明确,则财产的分割必须按照遗嘱进行。

4.遗产。 民法典规定,对老人有孝心的,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对于有孝心但没有孝心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一法则充分融合了人性与理性,也符合大众心理。

5.借钱。 严禁放高利贷,利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到要付利息,则按无利息处理。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数额。

6.妻子不再为丈夫因赌博、吸毒等借款买单。 因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补充一点:《民法典》生效后,“夫债妻还”、“子债父还”将成为历史。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只要不继承丈夫或父亲的财产,就可以不为其偿还债务。

《民法典》已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一共包含1260条法规,对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有着严重影响。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上学,毕业找工作,结婚生子,买房买车,直至养老送终继承家产,都与这部法典息息相关。

新颁布的《民法典》,更加人性化。例如。

女儿出嫁后,享有同等财产继承权。

夫妻一方因冲动离婚,有一个离婚冷静期,可在一个月内撤销离婚申请。

在商场餐厅等购物场所就餐时摔倒可要求赔偿。

见义勇为,做善事的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为英雄挡寒。

《民法典》职场篇:

哪怕上了一天班,公司也要发工资;

拒绝“劝退”,公司开除你,是需要付赔偿金的,别傻,自己主动走;

正式员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不需要经过公司或者某个人的同意;

在法治的今天,一切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都是基于《民法典》!

不懂法的人,会在工作、生活中埋下许多隐患。要想让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须先学法,知法用法。真诚劝告,人人都要读民法典,人人都要读!

它从专业的角度,从大众的口味,把冰冷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案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让一个没有文化的人,都能轻松地学法、用法。

读《民法典》会让我们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只有在最早的时间掌握它,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轻松的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读《法律常识》了解详实的法律案例,精辟的法律解析,帮助我们轻松掌握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常识,让我们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化解纠纷!

读《口才书》口才是思想的外壳,是人与人沟通的桥梁,任何人际关系的处理都需要靠说话的技巧来协调,任何专业的芝士的发挥都需要靠说话的艺术来实现,助你成功打开社交之门!

读《投资学》培养财富眼光,练就赚钱本是,学会投资理财为出发点,运用简单而有效的投资策略,获得最大程度的投资回报!

读《经济常识》学会一些经济学常识,可以让我们在日常消费中更加精明,在对人生的规划上更加理性,在恋爱婚姻上少走弯路!

我们已经是生活在2021年了,不能再做一个一无所知的法盲了。

这五本书集详细的法律案例与解析、人际关系处理必备的口才、投资理财、帮您从“经济盲”的状态摆脱出来,不论是老板、经商、职场人、人人都应该读一读。

读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学到脑子里的知识绝对是人生的宝贵精神财富。五本在手,全程掌控。生活不相信眼泪,命运靠规则去驾驭。居家生活成长学习必备,随用随查,万事不求人。

购买民法典,相当于请法律专家为您护航。花钱少,保护自己和家人,这就是对家庭负责的态度!

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

民法典》第 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明确了在遗产分配方面,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进行法定继承。按照这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双务有偿的合同,而通过遗嘱获得利益的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无偿取得遗产,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

但是,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第 1123条确立的规则?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进一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死者黄某的孙女拿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死者黄某的唯一房产归其所有;而死者黄某的三个子女则拿出了一份遗嘱,载明房产由他们三人继承。这里遗嘱的内容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所以,遗嘱应当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适用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这里所说的“同时”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两者的成立或生效时间同一,而应当理解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同时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即使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时间晚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属于此处所说的“同时”。当然,本条中“同时”一词的使用多少有点误导的成分,司法解释制定者如果能够精准表达就更好了。

另外,《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主要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抵触”的情形。这里的“有抵触”的典型形态是,遗赠扶养协议中希望给予扶养人的权利与遗嘱中希望给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不能同时并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要给予扶养人某套房屋的所有权,遗嘱又要给予被继承人子女该房屋的所有权,两者就属于“有抵触”。问题在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中希望给予扶养人的权利与遗嘱中希望给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可以并存,是否应当解释为“有抵触”?笔者认为,只要遗嘱的内容损害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人应获得的权利,就应当认定为“有抵触”。例如,遗赠扶养协议中要给予扶养人房屋所有权,而遗嘱中又为继承人设定了居住权,虽然所有权和居住权本身可以并存,但在具体案件中也应认定为“有抵触”。

信用卡的巨额欠款谁来还?

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告诉我,《民法典》1161条说明过,无论持卡人生前使用信用卡透支了多少钱,在自身死亡后,持卡者家属是不用偿还的,但不要以为就可以逃避信用卡欠款,其中还须遵从2种原则!

信用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其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也是非常简单的信贷服务。

作为已经习惯信用卡存在的现代人,我们在使用信用卡时,却对信用卡根本没有过多了解,所以我们普遍认为信用卡只是一种支付手段。

但其实我们常见的信用卡一般长度是在85.60mm,宽度的话是在53.98mm,而但凡是信用卡必然是估计先消费后还款的。

信用卡之所以会火爆也是因为其随用随刷的特性,才让信用卡以及快的速度火遍全国,而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截止到2021年6月份开始,全国33家银行中总共累积发放信用卡已经高达13.74亿张,贷款金额7.70万亿。

但是信用卡庞大的数量也带动了各种赖账的产生,很多时候持卡人会按照每个月固定的时间偿还债务,但有些持卡人会选择故意不还,而银行又会怎么办?

2015年9月8号,大荔县朝邑镇的某家旅馆门口来了几个民警,这几位民警正是大荔县公安局朝邑派出所的。

而今天之所以他们会来到旅馆门口,是按照正常的工作来流程来进行例行检查,毕竟正是有了他们的例行检查,才让旅客住的更加安全舒心。

已经习惯的旅馆老板和民警非常亲热地打招呼,按照朋友之间聊天的方式互相交流着,但这个时候一名从里往外走的旅客引起了民警的主意。

民警按照往日的流程询问起旅客的个人信息,却发现旅客面色迟疑说话间支支吾吾,这瞬间引起了民警们的注意。

在详细了解过旅客的个人信息后,又把旅客的个人身份信息输入到了手持公安设备中,竟然发现这名旅客是网上被通缉的逃犯。

随后几位民警合伙把该名旅客,带回了派出所进行审查,在面对民警的连番询问后,承受不住巨大压力的旅客该说出了事情。

原来该名旅客姓张家住渭南市区,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在2013年8月的时候,他在西安市的某一家银行内,通过一些手段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块的信用卡。

在拿到这张拥有10万块的信用卡时,张姓旅客开始疯狂消费,在短短一年内总共透支了101770.4元。

和其他透支银行卡按规定每月正常还款的持卡人不同,张姓旅客在透支以后并没有任何想要还钱的意思。

银行在多次联系张姓旅客后,迟迟没有得到相应欠款,在多次催促后张姓旅客也全当自己没有看到,在万般无奈之下银行选择起诉张姓旅客。

而张姓旅客的所作所为,也让他变成了被网络通缉的逃犯,目前张姓旅客已经被当地警方逮捕,并且移交给了西安市警方,而等待他的必然是来自法律的惩罚。

而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故意拖欠信用卡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因为拖欠信用卡金额过大,持卡人往往构成了刑事罪,其行为本身是也被认定是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信用卡还款也是按照固定时间的,而许多持卡人本身是并不想要拖欠信用卡欠款,就比如持卡人因为意外而去世,那么银行面对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回顾一:信用卡持卡人去世三年,竟被银行起诉欠款,法院这样判

2019年8月12号,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收到一起信用卡纠纷案,虽然看起来只是简单的案件,但其中的内情却非常曲折离奇。

原来近期重庆银行起诉了一名信用卡持卡人拖欠信用卡巨额欠款不还,对于这起案例重庆银行是非常有经验的。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重庆银行自从2016年以来已经,已经参与了929起起诉信用卡拖欠案件,在其中超过九成的案件中胜出的全部是重庆银行。

但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经过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简单审理后,竟然直接驳回了重庆银行的起诉。

而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这名被重庆银行起诉了信用卡持卡人,并不是故意拖欠信用卡不还而是已经去世长达三年!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显示:原告起诉讼应当明确被告是谁!由此可以看出在被告已经死亡的状态下,重庆银行起诉对象已经是不存在,这就导致这起案件就以重庆银行败诉为准。

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因为持卡人已经死亡,而他遗留下的巨额信用卡欠款,是没有任何人需要承担的,这在银行内部已经成为了一笔烂账!

有许多朋友看到这里时会忍不住动一些歪脑筋。但是不要以为持卡人死亡,他所遗留下来的信用卡巨额债款就没有人偿还!

案例回顾二:男子死亡信用卡欠款达80万,银行起诉家属被判决偿还24万

201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来自宁波银行,一起起诉持卡人欠款高达80万不还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在这起被起诉的被告人是一名来自医院的副院长,该被起诉人不只是当地一名医院的副院长,其在市中心也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

而正是因为他稳定的工作以及房产的加持,这样他的银行中被认定为是高收入群体,所以宁波银行非常放心大胆的给了他一张高达30万的信用卡。

但是所谓人有不测风云月有阴晴圆缺,该持卡人在拿到信用卡以后,立马归还了自己前期因为投资失败而产生的债务。

同时信用卡持卡人在剩下的时间中,按时按点的偿还信用卡债务,让所有人没有想到就在刚刚还了6万,持卡人竟然因为意外而导致去世。

而正是因为持卡人去世,导致他拖欠宁波银行的信用卡债务成了一笔烂账,目前还剩下24万的本金和手续费五万多,加起来总共三十多万的欠款。

而当宁波银行知道持卡人已经死亡后,连忙将车死者的妻子,女儿以及父母全部告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而除了宁波银行近期的24万以外,已经死亡的持卡人总共欠款银行高达80万,为了能够规避这笔欠款持卡人的父母选择放弃继承遗产,由持卡人的妻子全部继承。

但是剩下的遗产只有一套市中心的房产和十几万的存款,在法院审理中持卡人的妻子反驳认为:自己丈夫在银行中的欠款全部是用来投资使用,并没有给夫妻日常生活中使用,而银行在审理放款时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这笔欠款自己并不需要偿还!

而银行的理由也是很明确,银行的起诉人在面对法官的询问时回答:该名信用卡客户在银行中属于高端客户,由于他本人拥有稳定的工作以及固定的房产,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可以放款到80万的,并且该客户投资输赢是属于家庭的共同收益和债务的范畴,虽然信用卡只有人已经去世,但其收益是由家人共同收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偿还宁波银行的欠款,包括其中借款的本金以及所有的利息。

但是由于持卡人已经死亡,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该信用卡持卡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必须有遗产继承人来进行偿还。

信用卡持卡人死后,所遗留下的信用卡巨额欠款谁来还?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前边的几个案例也已经有说明,但是很多朋友对此还是有疑问,那么想要知道有谁来还必须知道2个原则:

01:持卡人死亡后是否有遗留遗产?

其实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有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显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了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需要分割遗产的,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作为配偶拥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在世时,如果有一方是有信用卡债务的,那么当他去世以后,作为首位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去世者的遗产后,因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数据需要继承相关的债务。

只不过该债务并没有多少,不可能超过遗产继承的总额度,如果超出遗产的总额度的话,那么继承者是不用偿还的。

而另外一种就是持卡人在死亡后,其名下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那么我们作为家属本应是按照正规流程继承去世者的遗产的,但是去世者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那么其相关的债务也并不会由我们来继承。

对此银行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是只能自认倒霉,也不能强迫去逝者的家属偿还信用卡债务,这笔欠款也只会成为银行系统中的一笔烂账。

02:持卡人是否把欠款用于家属共同生活中?

其实我们作为信用卡的拥有者,在日常使用中很多主要是给自己购买各种商品,但这只是单身的信用卡持有人才会做的主要用途。

而很多已经结婚并且拥有家属的信用卡持有者,会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给伴侣或者亲属购买各种礼物。

除了购买礼物在日常生活中,婚后的信用卡持有人会给自己的各种生活开支使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比如电费,水费,网费等。

因此当信用卡持有人突发意外死亡后,所欠下来的信用卡欠款,会在银行中有明确显示其用途。

很多银行正是依靠这笔银行流水,来作为证据起诉已经死亡的信用卡持有人家属,而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笔银行卡欠款是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那么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享受过利益的家属一方必须偿还信用卡债务。

写在最后

所以我们想要搞清楚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信用卡的巨额欠款由谁来还,只需要明白其中的两点即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和转发。

民法典1161条的解释?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条第1款是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民法上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依据该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本条第2款是对限制继承原则例外的规定: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

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既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应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税款和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是概括继承原则的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应承担遗产债务,即不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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