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每日一学,民法典口诀完整版?

2022-11-27 民法典

民法典每日一学,民法典口诀完整版?

民法典颂

民法典,民法典,学会民典不做难。

上下五千人文传,建国七十酿此典。

民典慈母多关爱,呵护游子七大编。

编编为民赋权利,临行密缝近千三。

借鉴外系重国情,立足实务彰公平。

法典博深蕴世道,法典指点迷津篇。

你我皆非洞林仙,人间烟火事难免。

借问此生何所依,法泰遥指民法典。

总 则

二零二零不平凡,百科大统民典颁。

核心价值弘新观,绿色生态焕新颜。

民典点亮人生路,变点款款寓理念。

物权合同晰产债,婚姻继承促和善。

人格独编创首例,侵权责任秩序安。

胎儿视有权能力,可以继承受赠与。

限制能力八岁起,打个酱油蛮可以。

监护指定有争议,最终申请法院判。

监护缺失无人管,村居民政替补员。

遗嘱监护呵子女,意定监护成年愿。

股东高管别滥权,滥权致损把责担。

法人决议违章程,股东撤销找法院。

法人非法责不同,村委居委摇身变。

自代双代法禁止,除非被代把头点。

见义勇为人称赞,施救致损责不担。

违约侵权若竞合,受损追责可择选①。

诉讼时效变三年,仲裁无规可来参。

民事责任体系新,权利宣言法典全。

物权编

公有为主共发展,按劳分配兼他分。

物权债权应区分,各有成因果迥然。

债权协议立生效,物权设变公示现。

无民海岛归国有,行使权利国务院。

业大业委成立难,政府居委来指点。

住宅改商合法规,利害业主一致赞。

维修资金业主议,使用门槛已降低。

紧急情况需维修,依法申请程序简。

小区共部有收入,扣除成本归业主。

物业服务受监督,业主询问及时复。

政府应急物业管,业主配合勿怠慢。

排污弃废不违规,相邻容忍亦有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活流转。

流转方式有创新,入股出租抵押兼。

流转期限超五年,登记备案效力坚。

住宅用地期满续,如有减免依法办。

居住权利书面约,遗嘱设立亦可参。

居住人身不可分,不得继承和让转。

居住权利多无偿,只缘同家系亲情。

登记保障居住权,以房养老意深远。

流押流质虽未禁②,期满只能受偿先。

先租后抵承租占,方可对抗抵押权。

抵押财产通知转,促进流通为捷便。

同物抵押又出质,确定先后看时间。

归属明晰权责清,厘清产权界限明。

国家个人等保护,私权神圣彰公平。

合同编

合同升格半壁山,统领债权浩无边。

有名合同增成员,容旧纳新胸怀展。

不当得利无因管,昔日并肩今收编。

得利返还看主观,通知报告妥善管。

保证保理似兄弟,其实内容少牵连。

保证人保源担保,保理类同债权转。

合伙人和君协定,入退分配把约看。

物业服务应受监,切勿要挟停水电。

网络交易规则殊,合同成立凭订单。

国家订货指令颁,要约承诺依法办。

预约合同备签约③,拒不订约违责担。

格式合同贵公平,重要条款诚说明。

合同相对关双方,债务履他涉第三。

他人依约仅受领,合同权利却为空。

未履瑕履他奈何,抗辩仍归债权方。

他人不享请求权,此种利他不真正。

他人若拥多权利④,拒绝直履和追责。

拒绝权利缘自治,若未明拒推默认。

直接履行依法约,违约责任据合同。

他人上位债权人,此种利他才真正。

债务不履陷僵局,他人自愿可代履。

代履应具合法益,法律合同无禁定。

情势变更非商险,基础变化难预见。

重新协商若无果,法院解变公平现。

合同保全保债权,突破相对涉第三。

消极怠履行代位,恶意避债撤销权。

花式避债狡三窟,撤销情形特增添。

延长履期弃受保,高价受让为他担。

非金债务履行难,履行障碍常出现。

双方对峙鹬蚌争,缔约目的难实现。

违方续履失公平,守方拒解违诚信。

为促双赢衡利益,违方亦有解除权。

买卖合同款最全,易货有偿均可参。

交付风险孳息款,合同权义密切联⑤。

无权处分物难转,退而解约求债权。

验期过短难完成,视为外观异议限。

供电服务强缔约,断电通知事先言。

助残赠与不可撤,赠与有信别诈捐。

高贷禁止扰金融,家庭社会难稳定。

个人借款息约明,约定不明等于零。

保证无约或不明,推定连带改一般。

房屋租赁未登记,合同生效不影响。

租房期满续租先,租购同权重保障。

房屋出卖优购权,共有物权优债权。

居间易名变中介,失信跳单酬不免。

客运安全承运宣,霸座抢盘把法反。

契约严守基精神⑥,兼顾自由与公平。

市场经济法护航,人文关怀呵民生。

人格权编

人格独编大亮点,人格尊严源自宪。

人格权利与生来,不弃不继不让转。

逝者亦有人格益,家庭近亲行使权。

人格受侵可维权,此权不受时效限。

违约损害人格权,致损精神重侵权。

主张违责理当然,精神抚慰亦可兼。

生命身体健康权,物质人格最常见。

姓名名称肖像权,许可使用防侵犯。

假冒艺名足混淆,扩保参照姓名权。

肖像许可争议款,解释倾斜利肖权。

肖像声音雷同保,谨防技术来恶搞。

新闻报道为公益,影响名誉可豁免。

器官遗体无偿捐,自主决定不迫骗。

生前若无否捐意,家属共定书面捐。

临床试验诸多限,批准告知书面愿。

医学科研为公益,伦理健康守红线。

单位防止性骚扰,共建反扰群防线。

未成遭扰重保护,年满十八时效算。

空间活动等隐私,他人不得擅侵探。

个信处理合法规,过度处理把法践。

人格权编首面世,人本关怀尽凸显。

预防救济相结合,开放保护愈完善。

婚姻家庭编

优良家风互关爱,弘扬美德树文明。

亲属包括血姻亲,近亲家庭范畴清。

直系三旁禁止婚,优生伦理利国民。

胁迫结婚可撤销,胁迫终止后一年。

重疾婚前诚告知,受欺撤销一年限。

共签共认共消费,家事代理共债务。

单方负债超家需,原则认定个债务。

亲子诉讼父母提,非婚父母亦可以。

成年子女存异议,亦可诉讼来确认。

婚内家务付出多,离婚有权求补偿。

协议离婚勿冲动,新典一月来缓冲。

期满再月不申请,视为撤回保姻缘。

首判不离又分居,时满一年应准离。

不满两岁母抚养,已满八岁征其愿。

重大过错致离婚,无错有权求赔偿。

隐转卖毁共同产,挥霍伪债投机显。

婚内恶意钻法漏,离婚不分或少分。

离婚之后始发现,可求再次分共产。

收养门槛法降低,家有一子也可以。

收养应利被养人,被养限于未成年。

夜幕降临千灯馨,家庭美满万户暖。

家庭虽系微细胞,众家和睦国富安。

继承编

财产概念与时变,遗产范围愈宽泛。

民典概括更科学,不必列举尽盖涵。

继承冲突先后序,遗赠扶养首当先。

遗嘱遗赠齐步后,法定继承最后垫。

继承家事法也管,丧继情形再增添。

隐匿阻挠遗嘱事,恶意夺产情节严。

法不容情行惩戒,相对丧失继承权。

浪子回头真悔改,亲情归来可恕宽。

第一顺位无继承,二顺代位及侄甥。

旁系代位创先河,保护私产力度增。

遗嘱难书思虑多,遗嘱信托来解脱。

未雨绸缪财承安,多样传承体意愿。

遗嘱形式多样化,打印录像新增添。

打印在场逐页签,录像保存像时间。

公证遗嘱不优先,最后遗嘱真意愿。

人有三思允变更,行为相反视撤前。

遗产管理新理念,职责明确似破管。

继承债权双维护,遗产管理铁肩担。

遗赠扶养新精神,个人可做扶养人。

分割遗产先偿债,特定继承应留份。

保护继承护私产,私产自治尊意愿。

权责一致不废偏,继承伦理世代传。

侵权责任编

预防请求多知产,停侵排妨消危险。

被侵过错亦自检,过失相抵侵责减。

文体活动有风险,既来参加自愿担。

队友致伤因对抗,不能动辄乱株连。

公民自助为维权,措施合理范围限。

私力救济缘紧急,及时公济方妥善。

监护委托责不转,被监侵权监护担。

受托过错不连带,依其程度相应担。

供劳致损受劳担,故意重过可追偿。

供劳受损缘劳务,双方按错共分摊。

供劳受侵源第三,供劳可行选择权。

若选受劳来补偿,补后可行追偿权。

网络并非法外地,平台不能壁上观。

用户遭侵可通知,平台转达措施兼。

平台若未采措施,扩大损失连带担。

错误通知应担责,是否侵权可申辩。

组织经管履安保,未履致损构侵权。

若因第三致损害,补充责任相应担。

故意侵犯知产权,惩罚赔偿制裁严。

流通产品知缺陷,停售召回补救先。

明知缺陷怠补救,听之任之仍销产。

致人伤亡恶难恕,惩罚赔偿出利剑。

私家车辆非营运,好意同乘乐施善。

无偿奉献宜倡导,轻过致损责任减。

环境侵权存故意,后果若重惩罚赔。

生态损害若能复,修复补救限履行⑦。

高空抛物法禁止,物业防范公安查。

侵权人员暂难查,可能加害共补偿。

业主若言非侵权,尚需排除来举证。

加害一旦被查明,终局赔偿甚入刑。

侵权责任本填平,惩罚赔偿新面孔。

补赔惩罚各显功,责过匹配法分明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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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讲解?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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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七、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刚抽时间学了一下民法典?

与人民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讲清了从生到死的整个过程中的规范。

民法典通则?

没有民法典通则,现在叫民法典,过去叫民法通则。

我国现行的叫民法典,它是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时就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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