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2022年7月起,北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机关事业单位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77元。缴费比例:单位16%,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费,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比例虽然比企业职工低一些,但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是一样的。
以个人身份参保需填报材料及证件和资料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
1、身份证件。
2、户口簿。
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北京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按照规定缴纳居民养老费用,且达到最低缴纳年限;3、符合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条件。其实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这是普遍都需要的。所以外地人在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另外,外地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外地户籍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其中至少累计有10年在北京缴纳,可在北京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不适应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第四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
(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
(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三)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
(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
(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
(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提供下列情况:
(一)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管理费、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
(六)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基本情况,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核核实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的改进决定或者决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纳。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参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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