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调整生产经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吗?
民法典调整生产经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吗?
不是。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调整如下四个生活领域:市场经济领域、其他社会领域、婚姻家庭领域、私人生活领域。这四个领域都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使民法典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可以说,遵循民法典的生活,是一种良善的生活,是一种值得过的生活。
一切法律都是为了规范人类生活而制定的,所以都与人们的生活相关。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有两个原因:一是民法典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们是社会运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从白天到黑夜,从衣食住行到婚丧嫁娶,民法始终都对其不离不弃,尽管他往往没有意识到。二是民法典来源于社会生活,它是对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规则、人伦关系和价值共识的提炼和表达,所以能呈现人们鲜活的社会生活,蕴涵民族精神和文化观念。
特许经营在民法典第几条?
《民法典》中并无特许经营的直接规定。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民法典对开荒地的规定?
自己开荒的土地受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情况而定:
1、如果开荒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开荒土地属于个人行为,没有获得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收情况时,自然就不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
2、开荒地如果是依法的,受法律保护,对开垦的荒地有使用权,面临个人开荒地应该给与补偿。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土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拓展资料: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民法典总则篇?
这是民法典总则篇的所有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民法典278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近期,由美度社区服务中心资深社区治理专家王柏峰老师组建由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律师及街道社区三方从业者组成的《民法典》物权篇解读小组,聚焦业主大会发展困境,剖析个中深层次原因,推出“物权篇”系列解读,其中对278条进行实操性的解读。以此支持业委会发展及供从事业委会事务的街道、社区及第三方从业者参考,共同推进业委会工作向好的发展。
物权编
介于第278条的重要性,我们先从这条开始解读。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条源自《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款)。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款)。”
通过《民法典》第278条与《物权法》第76条比较,可以看出,业主大会的职权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民法典对《物权法》此条表决门槛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方面,在决定的事项上:
1、原物权法对第(二)项的表述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民法典直接表述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进一步凸显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2、民法典将《物权法》第(五)项中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拆为“筹集”和“使用”两项,前者才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显然,立法机关认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初一般不需要筹集,业主买房时都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资金性质更重要、更慎重;而后者为了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问题,才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3、民法典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新增条款,原物权法没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但没有规定票权比例。另外,对于出租共有房屋是否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问题,原来存在争议。现明确规定需要开会,且票权比例要求较高。该项表决的票权比例要求高于“双过半”。
另一方面,在表决门槛上:
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变革在于该条第二款的表决门槛大幅下调。
《物权法》采取的是以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总数人作为基数,分别规定了“双三分之二”(绝对大多数)和“双过半”(绝对多数)两档门槛。
而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新法规定,参与表决的票权比例超过两个“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且面积比例只算专有部分,不算总建筑物面积;一般议题的支持率“双过半”即获得通过,重大议题超过两个“四分之三”获得通过,支持率的票权比例计算均以参与表决的票权而非总票权为基数。理论上讲,只要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一般议题只需要获总票权的三分之一支持即可通过,重大议题需要获总票权的二分之一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第278条第二款第一句设定了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限制: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会议才有效。
其次,第278条第二款第二句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设定了门槛: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于其基数为“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因此,属于“相对大多数”。其实际通过门槛为:2/3 x 3/4 = 1/2;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3/4 =450户以上同意。
第三,对于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对多数),其实际门槛为:2/3 x 1/2=1/3。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一项至第五项议题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1/2 =300户以上同意。
显而易见,民法典大幅度调低了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表决门槛:民法典将《物权法》的绝对大多数(“双三分之二”)调低为绝对多数(“双过半”);而将《物权法》的绝对多数(“双过半”)调低为相对多数(“双三分之一”)。
通过上面的分析,立法者应当是吸取了《物权法》实施后一些案例所出现的教训:因业主弃权或少数业主反对而使业主大会陷入瘫痪,无法有效运行。因此,相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决策的效率性。
但这一重大变革在未来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值得后续这个领域从业者实操后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以上摘列未必全面,以上分析未必完全准确。仅供各位参考,并请方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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