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27条何时生效,民法典适用时间?
民法典227条何时生效,民法典适用时间?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民法典起诉、审理及判决,新旧法律如何衔接,民法典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新法施行之际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时间效力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共二十八条,由四部分组成:“一般规定” “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附则”,就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更好理解和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的原则及规范,本文拟对新规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 以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
法谚曰:“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法不溯及既往是大部分国家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其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明确了我国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间效力规定》遵循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第一条第一、二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为时间界点,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外情形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事实持续跨越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
对于具有持续性并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法律事实,《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作出了规定,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发生,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外情形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
三、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
1、有利溯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同时,也规定了“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而树立了“有利溯及”的规则。
民法典适用亦采纳有利溯及原则,《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均有规定情况下,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新旧法律均有规定时,适用当时规定,例外是适用民法典更有利的情形。
关于有利溯及民法典的标准条件,《时间效力规定》规定了“三个有利于”原则:1、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2、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空白溯及,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关于法的空白溯及,是指在之前法律法规对某一事项未作出规定,而新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用以填补漏洞或空白。这次《时间效力规定》亦增加了空白溯及条款。当时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适用以不得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为前提。”但应注意的是,空白溯及并非适用所有情形,《时间效力规定》同时规定了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如果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远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得适用民法典新规。民法典以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为原则,不能过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3、裁判说理
当时仅有原则性规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依据民法典规定裁判说理。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因此,民法典施行前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具体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之前的原则性规定与民法典具体规定相结合,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以适用民法典具体规定。
4、有效溯及
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旧法认定无效,适用民法典新规认定有效的,应适用民法典规定。《时间效力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效溯及旨在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合意、促进交易等角度进行考量。《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时间效力规定》也沿袭了有效溯及的原则。
四、确立了既判力优于溯及力原则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拘束力,《时间效力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裁判的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原则,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得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
五、 溯及适用民法典的具体情形
溯及既往适用民法典的具体情形,《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至第十九条进行了规定。规定了以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引发的具体民事纠纷,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1、适用“三个有利于”规则的具体情形,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名誉权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补正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合同效力认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2、适用空白溯及规则的具体情形,包括:违约方终止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理合同争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打印方式遗嘱效力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助行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好意同乘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高空抛物或坠物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六、民法典与原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22条—27条,主要对持续性的履行行为采取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规定。
1、合同履行纠纷
合同履行是一个连续过程,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因双方履行发生争议的,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是持续性行为,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租赁期限是否届满为要件,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届满的,适用原规定;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的,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3、侵权纠纷
对于非典型性持续性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另外还有数份遗嘱发生争议、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施行后的解除合同纠纷等,适用民法典相应的新规规定。
民国法典什么时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同时其他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新民法典生效时间?
新民法典生效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民法典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民法典通过时间和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227规定?
民法典》第227条将《物权法》第26 条中的“依法”二字删除,允许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权占有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扩大了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物(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既包括根据债权关系,如租赁、借用、保管、动产质押协议而占有动产的人,又包括非基于合同等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乙,该古董被丙盗去,甲向乙转让他对于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丙是《民法典》第227条所指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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