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元年(2020年民法典各版夲)
古代到现在各国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叙利亚)发现的古档案中的泥版。
欧洲现在的民法体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而罗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这两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铜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则,而实际执行的法律则是由法官从这些原则上推断出来;查实丁尼法典虽然在后世影响巨大,但在当时只在东罗马有效执行,在西罗马没有发展成法律传统。随着东罗马帝国的衰败,这一传统在欧洲也失去了影响力。欧洲近代的编纂运动始于十五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欧陆国家开始把发展独立法制视为主权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纪上半叶,几部重要的欧陆法典相继问世,包括《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东方,中国的近代法典的源头是公元七世纪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终发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为全面、完整,囊括现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国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国法典影响。日本是最早编纂西方式法典的亚洲国家。在明治维新过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国民法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中国开始改革法律体制,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并从此逐渐发展为大陆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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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产生于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共有条文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
1901年在伊朗发现,为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圆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圆柱上端有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权杖的浮雕。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奴隶
王室奴隶
自由民所属奴隶
公民私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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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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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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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及“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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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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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满语:,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国的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本,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宪法》推行为止。不过,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奇特的现象是由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习惯法,使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仍然受到主权移交后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给予承认。从1646年到1971年,总共经历过325年。
根据《大清律例》开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记载,在清朝入关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员在朝廷上商议,对哈纳等校订,并以《大明律》作参考,多番修订之后才得以成书付梓刊布,并命名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点是“集解附例”,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归。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发现后立之新法与原有之旧法有所冲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又再作修订,但直到康熙驾崩时,修订还未完成。于是继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员继续完成修订,“务期求造律之意,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从雍正元年八月开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订,这些订正增删改并,合计有1456条之多。
于光绪三十四年修订,宣统二年版,又名《大清现行刑律》。宣统律共有389条,并连同附例1327条。
自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英国一直奉行习惯法。查理·义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所以,在当时的香港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同样的谋杀罪,若罪犯为欧洲人,则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会被判处缳首死刑,但若罪犯是华人的话,就会被杀头。即使在清朝覆灭后60年,原来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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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国内施行的主要民法规章。现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开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共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族和继承五编,共有1044条。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博瓦索纳德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起草的财产法部分(被称为“博瓦索纳德草案”)与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构成。该草案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旧民法”,基本结构与法国民法典相近。后来,由于该法典的家族法部分与日本传统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冲突,遭到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反对,并引起了一场法典论战。结果是,旧民法并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学者起草新的民法典。这部新的民法典于1898年开始施行至今,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国民法典和同时期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也对此后东亚地区的民法典编纂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韩国民法典》等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学者参与,带有明显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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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事件时间表
1840——1842年 鸦片战争
1856——-年1860 第二次鸦片战争
1894—1895年 甲午中日战争
1900年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1842年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
1844年 中关《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签订
1858年 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签订
1860年 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签订
1895年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
1901年 《辛丑条约》签订
19世纪40—50年代 中国无产阶级产生
19世纪60—70年代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产生
19世纪60—90年代 洋务运动
1851—1864年 太平天国运动
1898—1900年 义和团运动
1898年 戊戌变法
1905年 中国同盟会成立
1911年 黄花岗起义
1911年lO月10日 武昌起义
1912年(民国元年) 中华民国成立 清帝退位
1913年 二次革命
1915年 护国运动开始
1916年 袁世凯恢复帝制失败
1915年 新文化运动开始
1919年5月4日 五四爱国运动爆发
1921年7月23日 中共一大,标志中共成立
1922年7月 中共二大,制定民主革命纲领
1923年 中共三大,制定革命统一战线策略
1945年 中共七大,确定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
1949年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工作重心由乡村转城市
1956年 中共八大,成功探索社会主义建设
1978年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1982年 中共十二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987年 中共十三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
1992年 中共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7年 中共十五大,确定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
1924年 国民党一大、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实现,革命统一战线形成
1936年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初步形成
1937年9月 国共第二次合作的实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
1925年 孙中山逝世 五卅惨案、五卅反帝爱国运动爆发
1926年 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
1927年3月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
1927年4月12日 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
1927年7月15日 汪精卫发动“七一五”反革命政变 国民革命失败
1927年8月1日 南昌起义
1927年9月 秋收起义
1927年8月7日 八七会议
1935年1月 遵义会议
1935年 中共中央发表八一宣言
1935年底 中共召开瓦窑堡会议
1937年秋 中共召开洛川会议
1931—1933年粉碎国民党四次反革命“围剿”
1934年10月—1936年10月 第五次反“围剿”失利,中央红军长征
1942年 中国共产党开始整风
1957年 中国共产党进行整风,反右派斗争开始
1945年8月—10月10日 重庆谈判 双十协定签字
1949年4月 北平谈判
1946年初 重庆政治协商会议召开
1949年9月北平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
1946年6月 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人民解放战争开始
1947年6月 人民解放军开始全国规模的反攻
1948—1949年 辽沈、淮海、平津战役胜利结束
1949年4月 人民解放军解放南京,国民政府覆亡
1931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
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0年—1952年 土地改革运动
1950—1953年 抗关援朝战争
1950年 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1年 西藏和平解放
1953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行
1954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1956年 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
1957年 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
1958年 “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9年 “反右倾”斗争
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 ’
1967年 二月抗争
1976年 四五运动
1973年 周恩来主持中央工作,国民经济复苏
1975年 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国民经济迅速回升
1971年9月13日 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
1976年10月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文革”结束
1971年10月 联合国恢复我国合法席位
1972年 中美、中日关系开始正常化
1997年7月1日 香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14—17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
17—18世纪 欧洲启蒙运动
18世纪60年代 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人类进入“蒸汽时代”
19世纪70年代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人类进入“电气时代”
20世纪四五十年代 第三次科技革命开始
1765年 “珍妮纺纱机”发明,揭开工业革命序幕
1785年 瓦特的改良蒸汽机投入使用
1807年 富尔敦制成汽船
1814年 史蒂芬孙发明火车
1866年 西门子制成发电机
1867年 诺贝尔发明炸药
19世纪70年代 贝尔发明电话
19世纪80年代 卡尔•本茨研制汽车
19世纪90年代 马可尼试验无线电报成功
17世纪后半期 牛顿力学体系确立,标志近代科学形成
19世纪30年代 法拉第证明了电磁感应现象,为电的时代创造条件
19世纪初 道尔顿原子论标志近代化学的开始
17世纪早期 哈维血液循环学说奠定近代生理学基础
19世纪 细胞学说、进化论、能量守衡定律并称三大发现
20世纪初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奠定现代物理学基础
1840年前后 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国家
19世纪末20世纪初 美国工业产值跃居世界第一位,成为重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国家
14—15世纪 新航路开辟,为世界市场形成创造条件
19世纪中后期 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初步形成
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向帝国主义过渡;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最终形成;世界殖民体系最终形成;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最终形成
1825年 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
1857年 资本主义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
1929—1933 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
1933年初 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实行“新政”,开创国家干预经济发展新模式
20世纪50—70年代初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的“黄金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初 联邦德国成为欧洲头号资本主义大国
20世纪60年代末 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资本主义世界第二号经济大国
1973年 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世界货币体系解体
1973年 资本主义世界引发战后最严重经济危机
1967年 欧洲共同体成立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亚洲新加坡、韩国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快地区
1995年 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
1997年 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
20世纪90年代 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形成
20世纪90年代 知识经济首先在美国出现
1992年 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
2001年12月11日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640年—1688年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775—1783年 北美独立战争
1789年7月—1794年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1810—1826年 拉丁关洲反对西班牙殖民统治的独立运动
1861—1865年 美国内战
1861年 俄国农奴制改革
1868年 日本明治维新开始
1871年 德意志统一最终完成
1640年 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
1775年 来克星顿枪声,北美独立战争开始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
1804年 海地宣布独立,拉丁美洲独立运动开始
1688年 英国“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统治确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
1783年 英国承认美国独立,美国独立战争结束
1794年 法国热月政变,法国大革命结束
1689年 英国通过《权利法案》
1776年 北美大陆会议发表《独立宣言》,宣布独立
1789年 法国发布《人权宣言》
1804年 拿破仑颁布《民法典》
1862年 美国通过《宅地法》、《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1792年9月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
1799年 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
1804年 拿破仑称帝,法兰西第一帝国开始
1882年 德、意、奥三国同盟正式建立
1907年 英、法、俄三国协约最后形成
1922年10月 墨索里尼在意大利上台,建立法西斯专政
1933年初 希特勒在德国上台,开始建立法西斯专政
1936年 广田弘毅内阁上台,建立军事法西斯专政
1914—1918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
1939年9月—1945年9月2日 第二次世界大战
1914年6月28日 萨拉热窝刺杀事件
1938年9月 慕尼黑会议
1939年9月1日 德国闪击波兰,二战爆发
1941年6月22日 德国闪击苏联,苏德战争爆发
1941年12月7日 日本突袭美国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
1942年初 《联合国家宣言》签署,世界反法西斯同盟正式形成
1943年11—12月 苏、美、英举行德黑兰会议
1943年12月 中、美、英发表《开罗宣言》
1944年6月 美英军队在诺曼底登陆,欧洲第二战场开辟
1945年2月 苏、美、英举行雅尔塔会议
1945年7—8月 苏、美、英举行波茨坦会议
1942年6月 中途岛战役——太平洋战场转折
1942年7月—l943年2月 斯大林格勒战役——二战转折
1942年10月 阿拉曼战役——北非战场转折
1931年9月18日 九一八事变
1932年 伪满洲国成立
1935年 华北事变
1937年7月7日 卢沟桥事变,全面抗战开始
1937年8月13日 八一三事变
1937年12月 南京大屠杀
1940年 汪精卫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
1943年9月 意大利投降,法西斯轴心集团开始瓦解
1945年5月8日 德国签署无条件投降书,欧洲战场结束
1945年8月15日 日本宣布投降
1945年9月2日 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二战结束
1919年1—6月 巴黎和会,凡尔赛体系建立
1921年11月—1922年2月 华盛顿会议,华盛顿体系建立
二战后—1991年底 雅尔塔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世界格局多极化发展
1920年 国际联盟成立
1945年10月 联合国建立
1949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立
1955 华沙条约组织成立
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发表 马克思主义诞生
1903年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 列宁主义诞生
1864年 第一国际在伦敦成立
1889年 第二国际在巴黎建立
1919年3月 共产国际在莫斯科成立
1871年3月—5月 巴黎公社
1917年11月7日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1935年 共产国际七大制定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策略
1925年 联共(布)“十四大”——工业化方针
1927年 联共(布)“十五大”——农业集体工业化方针
1936年 苏联新宪法颁布,标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苏联确立,标志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形成
1956 苏共“二十大”,波兰波兹南事件,匈牙利事件
1968 苏联出兵占领捷克斯洛伐克
20世纪80年代末 东欧剧变
1922年 苏联成立
1991年底 苏联解体
19世纪上半期 亚洲革命风暴
1848—1852 伊朗巴布教徒起义
1851—1864年 太平天国运动
1857—1859年 印度民族大起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 亚洲的觉醒
1900年 义和团运动高潮
1911年 辛亥革命
1905—1908年 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在民法典中的表现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两相和同”理念有着文化上的继承性。古代社会的契约称作“和同”,又称“两和”。如《唐律疏议·名例四》谓“和同相卖者,谓两相和同”。“和”即“和调也”,将不同的主体通过和调的方式,使之达到两相情愿、彼此同意的境界,便是“和同”。用今天的民法术语表达,就是“意思自治”,即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缔结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受外力干涉。
“两相和同”是契约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形成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铭文便是显例:格伯自愿售良马四匹与倗生,倗生给价三十田,写下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格伯返回后铸造青铜簋记录此事。又如,现存北宋太平兴国九年(984年)的一份土地买卖契约,记录了马隐等人将土地卖与石进充作坟地一事。全文百余字,三次使用“情愿”一词。反之,在民事活动中违反和同原则,不但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公平原则与“法平如水”观念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历史上更是由来已久。“法”字的篆书为“灋”,其字义释为“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即独角兽,遇有纠纷,用独角将不直的一方触而去之,从而使社会秩序达到像水一样的公平状态。
在古代社会,法平如水的观念不仅深入人心,也得到了历朝律令典章一以贯之的维护。《张家山汉简》载:“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债所燔。”失火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不但要罚金四两,还需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资治通鉴》记载,唐高宗永徽元年,中书令禇遂良压低价格购买他人房宅被揭发,大理寺判其以铜赎罪。依据《唐律》,该判决明显处罚过轻,大失公正,后禇遂良和大理寺少卿均被降职迁官。明弘治《问刑条例》中规定:“典当田地器物等项,不许违律起利。”诸如此类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案例表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从来不缺乏公正平等的精神价值,亦是推进今日法治建设永不枯竭的文化遗产。
诚信原则与“朋友有信”观念
民法典第七条所定诚信原则,在传统社会有着丰厚的文化土壤。孟子曰:“朋友有信”。这里的“朋友”概念,不是特指那些与自己关系亲近、感情深厚的人,而是泛指普通的社会关系,凡是与自己打交道的人,皆当以朋友的态度待之,最为紧要的就是一个“信”字。在汉字中,“信”和“诚”可以互训。诚信不但是古代中国重要的道德概念,在“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八德中排在第四位,更是人人安身立命的生活信条,故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等民谚。
传统法律制度维护诚信的力度很大。《周礼·秋官·司约》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其不信者服墨刑。”重要契约须刻载于宗庙彝器上,一般契约则书写在红色竹帛上。违背诚信破坏契约的,要处以墨刑,让人一望而知其是不守诚信的“老赖”。《汉书·刑法志》谓之“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及至隋唐,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则处以笞、杖之刑,同时还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宋元明清基本沿袭这一规定,无有大改。
由于失信行为要受到刑罚的惩治,违法成本高,所以民事经济交往中的失信行为人,往往愿意接受调解,以免诉至官府遭受皮肉之苦。这正是古代社会民间调解发达的原因所在,而调解又以其及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的功能,反过来推动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既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更能有效应对诚信危机。
公序良俗与“法顺人情”观念
民法典第八条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与古代“法顺人情”的传统可谓一脉相承。法家代表人物慎到说:“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乃人定规则,不过是人心情理的条文化,故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说法。只有符合情理的法律制度,才能有助于公正秩序的建立和善良风俗的形成;反之,则可能伤风败俗。例如秦朝“任法而治”,推行《分户令》,强制父子分家别居,割裂了亲属间应有的亲情。汉朝以后奉行儒家思想,提倡同财共居,曹魏时下令“除异子之科”,严禁父子分家。隋唐至明清,法律中形成禁止“别籍异财”的规定,既倡导了孝老爱亲的道德风尚,又妥善解决了养老敬老的社会问题。
清末以来,“父慈子孝”“夫妇有义”等家庭美德受到很多人的无情贬弃。当今社会中,赡养费纠纷逐年增加,离婚纠纷持续飙升;“扶弱济贫”“守望相助”等社会公德遭到漠视,出现帮扶老人反被讹诈、见义勇为反被诬告的现象。针对不良风气,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并在协议离婚环节设置“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在总责编的“民事责任”部分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规定,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常情常理常识,无疑是对“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法律传统的创新性发展,必将为构建和谐家庭、美化社会风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现有的最早一部法典是什么?里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唐朝初年的法律制度基本沿袭了隋朝。武德元年(618年)六月,唐高祖废除了隋朝的《大业律》,暂时采用隋朝的《开皇律》。同年11月,颁布了五十三条新例,对《隋开皇律》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同时,他命令尚书射裴矩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写新律。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实施,称为《武德律》。
唐书仪》,原名《唐律》,又称《唐律》。自 "唐 "朝建庙以来,并未发生太大变化,唐太宗即位后,除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个别调整外,主要是解决了法律条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于是将孙子莫邪瘦、人参等从法律中制定出来,这部《水经注》是分析伦理的",也是东亚地区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律》是一部唐代刑法及其注释的汇编。它也是中国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法典,共30卷。唐律指的是《永徽律》。在唐高宗时期,高宗指示他的同僚修订并完成了《永徽律》的十二章,这基本上是唐太宗时期《贞观律》的副本。此外,他们还对《永徽法》做了详细的注释,每一条都有详细的解释,并有自己的问题要回答。永徽律疏》总结了汉代以来的立法经验,并将其应用于法律的编纂,所以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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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现行律》的颁布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大清律例,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於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才予废止。
《大清民律草案》在史学界被称为《民律一草》,是清末改制的一部重要的法典草案,该草案于1906年筹备起草,1911年才告完成,因清王朝旋即灭亡,该草案实际上并未颁行。但该草案是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它放情地移植了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时又努力地在中国传统民法和西方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使中西文明和文化在此发生了第一次大交融。尽管在许多方面遭后人批评,但积极意义是明显的。
《大清现行律》(《大清现行刑律》)于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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