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邻里矛盾处理规定,楼上住户要把我楼下的车库门关上?
民法典邻里矛盾处理规定,楼上住户要把我楼下的车库门关上?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家的车库大门开着,而楼上的邻居说这样会影响他家的采暖,所以他家要把你家的车库大门关上,但是你的车库里放着很多白菜,关上车库大门担心白菜坏掉,所以你们两家就发生了矛盾。在现实当中,邻里之间产生矛盾很常见,必须理性解决。你可以把大门稍微关点,在不影响储藏白菜的情况下,把对邻居的影响降到最低。
以什么选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释义】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我国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就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邻里关系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中有没有邻居矛盾处理规定?
民法典中对邻居矛盾的规定可以参考相邻关系的内容!
楼上楼下邻里间怎么用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相邻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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