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控方反悔)
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区别
法律分析:与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单向的,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依法作出的“从宽”,这种“从宽”具有“法定性”,本质上类似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其仍然需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基本前提。 而辩诉交易是双向的,是控方与辩方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意思自治”成分,且若一方违反了“协议”,另外一方是可以同时撤销承诺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是什么意思?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扩展资料:
制度需求
辩诉交易
经济学上,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而在法学层面上,制度就是指程序,例如审判程序,批准逮捕程序都可称之为一种制度。
通俗的讲,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经济学上有一种基本的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可以说,这一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同样,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
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需求,无论是由供给自行创造的,还是需求在先为适应需求而提供了供给都是如此。
对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于对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规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对提高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会驱使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该群体有能力在其活动范围内实现游戏规则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并固定下来。
辩诉交易制度并非是自始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其仅仅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大量采用的。究其原因,即在于以前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客观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美国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
在美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善,甚至有些繁琐,法院不可能对每一个都进行审判,法院在审判10%的案件的情况下都已经不堪重负。如果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审判,法院肯定会陷于无法运行的境地。
面对这种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审判而主动认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原因来主动认罪,这就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愿望背道而驰,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需求没有得到供给。
可是市场是不允许只有需求而没有供给的状况存在的。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给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辩诉交易
中国有“诉辩交易”吗?
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辩诉交易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混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因为一方面罪行较轻,第二方面鼓励被告、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不是因为掌握被告证据少!
附条件不起诉是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是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目的也明显与辩诉交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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