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民法典条例武汉市电梯加装管理办法
加装电梯民法典条例,武汉市电梯加装管理办法?
为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武汉市政府在2018年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政规[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又出台了《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来看看《细则》和《意见》有哪些变化之处。
一是使用范围不同。《意见》的电梯加装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细则》除上述范围,还增加了“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本细则实施,但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也就是说加装电梯范围拓宽了,但这类项目不享受政府补贴,装还是可以加装的。
二是表决比例不同。《意见》出台与《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按照《物权法》的“双三分之二”的表决比例执行,也就是说同意加装电梯的户数及其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单元总户数及总建面的三分之二以上,就可以加装电梯。《细则》出台时对此表决比例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参与投票的业主有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加装,才能加装电梯。
三是拓宽资金来源。《意见》明确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筹集,但小区加装电梯按市区各50%的比例承担10万元补贴。《细则》明确了5种资金来源渠道:业主自筹、业主公积金、财政补贴、平台公司代建、社会资金。尤其是公积金可以作为资金来源,对于公积金账户中有大笔公积金存款的人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避免大笔资金长时间低息沉睡。此外,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和代建公司,是否意味着电梯的运营、管理、广告收益都可以走向市场化?将会有着更多的遐想空间,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是牵头部门有变。《意见》是要求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实质上规划部门在牵头。《细则》出台后,明确各区房管部门牵头。
最后,具体的申报流程和所需要的资料,《细则》比较详细,省政务网也有加装电梯的办事指南,具体的办理部门、流程、资料、时限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点击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sznpage.html?transactCode=11420102MB0Q59583R4421017039W0001&taskType=10查询办理。
《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链接http://fgj.wuhan.gov.cn/hdjl_44/dczj_1/yjzj.shtml?collectionId=668&siteId=44&status=0。
民法典安装电梯解释?
一是《民法典》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以6层为例,12户住户中的8户,甚至6户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是《民法典》对加装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平衡提供了救济途径。如上述案例所述,一层住户无权阻挠施工,但认为安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起诉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关于加装电梯公示的要求?
关于加装电梯公示要求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内容如下: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为啥说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办法在多层商品房加梯是不法行为?
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行政干涉,而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即有商品房加装电梯问题上,人们须搞明白,倡导不是法定。既有商品房加装电梯违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加装电梯的首要条件都是必须“协商一致”,无一反对才可装。有一业主明确反对就不允许装。所谓“三分之二同意就可装”,那都是梯托断章取义忽悠大众的托词,大家切勿上当。
写字楼加装电梯最新政策?
1、鼓励探素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代建和凭,共享电梯”,动按照“居民由请,免费安装,有偿使用”的原则安装,申梯前期安装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后期运营维护保养费用都由安装单位负责,安装单位可以是电梯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等。其电梯产权也归安转单位所有,运营所产生的乘坐费用,商业广告费用也归安装单位所有,老房子的业主仅需要速扣乘坐申梯的费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经济负担。
2、双三分之二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
“双一分之二表决”,即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一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月人数占比一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在新规下,一栋6层楼共12户业主的老旧小区住宅,只需要有8户业主参与表决,其中有6户业主同意即可加装
电梯,对比以前加装电梯所需要的业主百分百同意,进一步放宽了加装电梯所需的条件,但是,如果换个角度,很有可能会出现3-6层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加装电梯,1-2层业主的利益无法保障。
因此,在新规中也明确提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公示期满,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则开始施行,如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根据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当事人协商处理,或者由业委会、居委会等进行协调调解。也就是说,如果1-2层业主利益受损,依旧可以一票否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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