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笔录格式(律师会见笔录给家属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提纲怎么写
会见笔录,询问嫌疑人身份信息、涉嫌构成犯罪的罪名、刑事拘留以及逮捕日期、事实过程记及细节、是否需要生活用品等。
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做会见笔录吗?并且做完会见笔录,也不给家属看,这样合适吗?
会见笔录不得泄露给被告人的亲属合适。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第五十三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能做什么
一、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d.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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