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力救济权,自行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自力救济权,自行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自行强制执行,其实质是民法典的自力救济的行为。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是: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中公力救济是什么意思?
答: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 施救济,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
民法典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自力救济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沿革与概念
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自力救济制度。
二、民法典对自力救济制度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建议规定自力救济制度,主要理由有:一是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终解决不等于唯一解决,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
民法典234条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部分【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的权利的规定。
第二部分【条文理解】
物权确认的权利,也可称之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或“确认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式。本条内容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换言之,确认权利的对象为物权的归属与内容。归属争议,是指物权属于何人的争议,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争议。需注意的是,物权归属的争议并非仅仅是所有权争议,也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内容争议是物权功能要素范围的争议。例如,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地役权中权利范围的争议等。权属清晰、内容明确是物权发挥功效的前提条件,是物权保护的基础。
第二,本条规定的请求确认权利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换言之,物权争议中的各方均享有本条所规定的确认请求权。但利害关系人应对物权存在确认利益,防止确认请求权的滥用。
第三,物权确认的请求只能向有权机关提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须注意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争议,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提起。对于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权利确认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则当事人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须注意的是,《民法典》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非是实体权利请求权,因此确认物权请求不得向对方当事人提起,也不得自行确认物权的归属与内容。本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物权确认的程序性权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等。
第四,物权确认依据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依据。例如,《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于动产,《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同时,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前述相关法律条文构成了物权确认的法律依据。
第五,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请求权,抑或是程序性权利?传统民法理论上,物权请求权并不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是实体请求权,则需物权实际存在,倘若物权不存在或已经灭失,则物权请求权无从谈起。如果物权确认请求权为程序性权利,则不必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例如,物权已经灭失,但是由此引发相关赔偿金的争议,相关争议方是否可以提起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物权确认请求权为程序性权利,相关争议方自然可以提起物权确认请求。我们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第三部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须注意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前述,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程序上的诉权,并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从这一角度看,确实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从定分止争的角度而言,假如物权确认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那么,标的物将会长期处于归属不清或者权利真空之状态。这种状态不但对真正的权利人不利,而且还会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争夺不休,从而使标的物得不到正常的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显然是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旨相背离的。因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4条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第辛的,均应不予支持。”
私力救济四个条件?
私力救济包括自助行为与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括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
(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危险的“现时性”。指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利益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即避险属于不得已,不采取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三、自主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保护自已的请求权。注意三点:
1、仅限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能以自助行为救济)。
2、仅限于自己的请求权(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助行为,但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3、请求权附有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或者请求权依其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提供劳务请求权)不可自助。
(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
(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而言,如果扣留财物即可达到目的,则不得毁损财物;如毁损财物即可达到目的,则不得拘束其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伤害其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四)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不发生自助的效力,无违法阻却性,行为人可能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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