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倡导(民法典倡导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的作文)
民法典的通过体现了什么观点?
《民法典》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以现代社会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主轴,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以绿色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理念,引领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鼓励并提倡哪些优良美德
《民法典》夯实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础—— 更广泛地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
《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中,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导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家庭文明关乎家庭和谐,家庭和谐又与家庭稳定相辅相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础上,民法典为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意义如下:
1、以民法典颁布施行为契机,坚定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治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包括认同、信服、尊崇、敬畏等要素,体现的是对法律自觉自愿地忠诚和尊重。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系全社会占比最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民事主体的法治信仰状况决定了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水平。
一方面,民法典是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宣言书,它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能够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法律权利的“获得感”;
另一方面,民法典为民事主体的各类民事活动设定行为规范和基本遵循,同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贯穿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的保障,凸显以人民为中心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的重要思想,体现秩序和充满美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应借助生动、易懂、精准的民法典普法活动,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在其身边,且伴随其一生,以此逐步培育并坚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信服、尊崇与敬畏等情感。
2、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要义,夯实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全社会要透过民法典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要进一步厘清国家机关履职用权的界限。
民法典是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执法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国家机关的决策、管理与监督等执法与司法活动要以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为底线,要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实现为追求,从而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人民性。
3、学好用活民法典,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要较好地改变过去人民群众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应通过学好用活民法典以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思维。一是全体社会成员要认真地对待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法律思维来指导各类民事活动的开展。
二是倡导全体社会成员将遵循民法典作为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民法典构建的社会经济生活基本秩序和践行的权利保护理念,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遵循民法典、遇事找法、化事靠法应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新风尚。
扩展资料:
立法过程: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条款与婚姻自由原则相对应,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封建思想的破除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得到彻底改变,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则难以根除,尤其是在偏远山区和农村地区,以嫁女之口,向男方索要大量财物,甚至形成嫁女攀比之风,既败坏社会风气,也无益新婚夫妻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条款与一夫一妻原则相对应,实行一夫一妻制,必然要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一是指已经有配偶还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
二是指已经有配偶还以夫妻身份与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关系,虽不被我国法律认定为重婚,但依旧为法律所禁止,以规制社会实践中包养情人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等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好一夫一妻原则。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与家庭暴力不完全相同,既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的打骂、折磨,也指对其精神上摧残。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使“幼有父母无所养,老有子女无所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均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更违背我国社会道德与公德。
(2)《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有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间最紧密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有爱、和睦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小分子和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将夫妻间的互相忠实、尊重、关爱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放入法律之中,一方面凸显了夫妻间关系构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的社会传统文化,以及当今时代渴望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追求。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