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法典1628条165条民法解释
澳门民法典1628条,165条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理解与适用
关于授权书不明时的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了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学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则对于代理人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代理制度的运用和功能发挥。授权不明属于被代理人的过失,代理人本不应负责,《民法通则》的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及相对人利益角度考虑,但对代理人过苛。所谓授权不明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应规定未限定代理权的视为全权委托,代理行为有效。
理由是:第一,国外立法通常限定授权不明的情形下代理权的范围,如法国规定不得为处分行为,超出范围则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第二,《民法通则》规定不妥,责任的含义不明(代理无效的赔偿责任、否认追认权、损害交易安全)。
第三,遭到学界批评(本人、共同、法定范围内外区分),但各种建议都不合理。从本质上看,授权不明,本身也具有授权的意思表示,授权不明产生的是一种有权代理,只是代理人权限不明,这包括代理范围不明确、代理期限不明确或者代理职责不明确。
在处理后果上,有学者建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无偿代理应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有偿代理一般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有重大过失的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有重大过失的,被代理人、代理人不担责。
此外,为避免代理权的滥用,彰显委托授权书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还有关于授权书归还的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意定代理权消灭后,被授权人必须将授权书返还给授权人;被授权人不享有留置权。”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9条规定:“代理权消灭或撤回时,代理人须将授权书,交还于授权者,不得留置”。《澳门民法典》第260条也规定。“一、授权失效后,代理人应立即将载有其权力之文件返还。二、代理人对上述文件无留置权。”《民法典》对此并未规定,但不妨碍今后就这一问题继续研究和探索。
澳门法律属于什么体系?
澳门属於大陆法系,,亦称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国家。中国大陆也是。 顺带一提,香港属於海洋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为代表国家。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