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翻供(原告翻供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翻供法院是否采纳?
回答如下:1,有证据支持法院会采纳;
2,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符合“三个特定”。一是程序特定,没有举行听证的,不适用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二是形式特定,非书面形式告知且无法证明违法嫌疑人已经知悉相关权利内容的,不适用;三是内容特定,必须明确告知监管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违法嫌疑人对此享有提出排除涉嫌违法行为证据的权利。另外,有正当理由未在听证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在诉讼中提供的有关证据不适用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
原告的口供能翻供吗
不一定,要分情况。如果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如果所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 刑事诉讼法 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本来是事实但现在原告翻供测述有什么后果
翻供的法律后果
翻供,通俗的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在执业中,我时常遇到翻供的情况。按翻供的动机或目的不相同,我将翻供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1、出于逃避罪责或推卸责任的翻供;2、出于掩盖他人罪责的翻供;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4、纯粹出于对自己的口供笔录的更正的翻供;5、抱着不翻白不翻的侥幸心理的翻供。
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翻供无外乎两种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我们的司法自然能还事件以本来面目,也能还当事者一个公道。
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 “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翻供才可能成功呢?通过实践,我总结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翻供前所作的认罪供述不是事实或严重缺乏证据;2、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与案件中的其他有罪证据并不完全吻合、也不完全印证;3、翻供时形成的新供述与其他无罪的证据完全吻合、完全印证。否则,翻供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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