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86条全文民法典587条全文
民法典586条全文,民法典587条全文?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587条解读?
1.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本条是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586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定金司法解释?
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定金”的规定将全部废止。从《民法典》立法体系看,“定金”规则被安排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此处的“定金”应做“违约定金”理解。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定金”罚则是一种严格责任,一方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就要承担定金责任。《民法典》对导致定金责任的违约行为予以了限制,即该违约行为一定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否则不得适用双方约定的定金罚则。
此外,关于“定金”的分类,理论上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笔者认为《民法典》仅就“违约定金”予以了规定。如果认为此处的“定金”包括“立约定金”,在现实中将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支付甲10万元定金,3天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仅向甲转帐1万元作为定金,甲表示定金不足,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2倍定金。这种情况,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如果将“立约定金”适用第586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违反定金合同的一方,通过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单方面改变了定金协议,守约方反而没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这样将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民法典》第586条中的“定金”应做缩小解释,仅指“违约定金”。而“立约定金”的规定,可以参考《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58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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