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基本目标)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中会出现的问题?
社会和谐是两型社会的主要指标之一,安居才能乐业,安居才能安心,拥有合适、稳定的住房既是个人和家庭温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进步的必要条件。
社会和谐是两型社会的主要指标之一,安居才能乐业,安居才能安心,拥有合适、稳定的住房既是个人和家庭温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进步的必要条件。总体来看,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尤其是分乱和准入机制已初具规模,但保障性住房乱租后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成为影响住房保障制度推进的突出障碍。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障性住房后续动态管理缺乏完备的政策法规。我市虽然规定了对保障性住房乱租对象的年审制,但相关政策不乱套,住房保障没有立法,年审如何实施并不明确,公开透明的复审程序和指标体系也不健全,缺乏实际操作性。申请保障家庭取得住房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尚无有效的退出机制和执法手段。
2、保障性住房正常运转存在诸多困难。按现行的商品房物业运营模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收费难,无法维持运转成本等问题。保障对象只是在入住时缴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租金,到期后在收费很困难,收缴率很低,造成物业公司经营困难;有些住房分乱之后还存在转租、转借、经营、空置等现象。
3、保障性住房家庭信息采集难以到位。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居民收入透明度低,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不完全,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不能得到准确反映;在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亦不能被及时有效发现,或者政府在年审时也无法查实。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制,事关社会建设,更有关社会公正。为此,谈几点个人意见和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解决保障性住房管理问题。厦门、深圳等地均已出台或计划出台住房保障条例,全国正在着手《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建议我市参照各地的经验,尽快出台《长沙市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保障性住房管理内容,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
2、 加大力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目前保障性住房是以物业公司为主进行日常管理和核查。但物业公司作为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职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只是民主权利义务,不具备强制性,仅仅依靠物业公司管理是不行的。建议成立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独立机构,形成责任机制。
3、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指标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年审指标内容,将年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同时,处理结果也应及时公示;第二,建立住房保障、住建委、民政、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纪录、公积金缴纳、购车等情况,从而了解保障家庭实际情况,提供核查报告。
4、 完善保障住房公共服务设施乱套,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卫生、生活及就业等方面为保障对像提供相应的服务。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覆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和有关信息的审核;
(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三)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四)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五)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六)其他与城镇住房保障有关的事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出租、出售比例及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新增土地指标,根据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设区的市、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情况,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至项目。
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改变用途,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即收回土地使用权。
保障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人大代表孙宏、李慧,县人大代表沈远峰、杨军反映:
近年来,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纳入“33”项民生工程之一,作为各地“促经济、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于寿县这样经济落后、贫困地区而言,对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1、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保障性住房是资金投入最大的一项民生工程,上级补助有限,大量的建设任务下达后,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困难,影响了发展后劲,增加财政风险。
以寿县为例,作为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财力极其有限,2011年仅廉租房和公租房预算资金就多达7000多万元,就占了全县民生工程预算资金1.4亿元的50%左右,而全县一年地方预算收人仅为4.45亿元,配套压力超出了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2、建设用地“瓶颈”制约。
当前,由于压缩建设用地供应,建设用地指标日趋紧张,而上级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与地方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差距大,新增用地申报指标严重不足,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工程建设进度缓慢。
主要原因是技术规范与法定要求不相适应,按要求规定,保障房项目需在动工后第二年竣工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建设从用地选址、规划设计、土地报批、地质勘探等到开工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
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设企业效益低,建筑商积极性不高,导致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较慢。
4、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务问题。
一是保障家庭的房屋、收入、常住人口等因素难以确定,导致保障对象资格确定难;二是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动态监管工作滞后,保障对象后期退出制度执行较难,给后续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入住带来困难;三是保障对象群体收入普遍很低,廉租房租金收取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收费难,长期以往,导致小区服务水平下降,人居环境变差的问题日益突出。
建议:
1、加大扶持力度,减少贫困地区的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三市七县发展的政策,对皖北贫困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给予优惠倾斜。
2、解决土地计划制约难题。
要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作为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应当在下达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同时,同步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确保依法有序建设。
3、强化法制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
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制订科学规范的,既有操作性,又有实效性的措施办法,严把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严格规范管理,扩大保障范围。
出台入住廉租房对象退出的.具体管理办法,完善住房、公安、民政、税务、银行等相关联的信息系统,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执行难等相关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自《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各地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保障用地、保障资金、退出机制等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为此,解决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推动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
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
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
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
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
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
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
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
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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