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有什么影响,民法典颁布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是什么?

2022-11-26 法律法规

民法典草案有什么影响,民法典颁布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是什么?

1、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中国立法进程的重大工程。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2、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3、民法典的颁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由之路。民法是权利法。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民法典草案有什么影响,民法典颁布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是什么?

民法典适合廉租房和公租房吗?

目前,我国公租房、廉租房用户的居住权益主要通过租赁合同保障,按照现行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这就使当事人的居住权利处于短期不稳定状态。根据新增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在不享有住宅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住宅进行最长期限、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设立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对于保障公租房、廉租房住户等弱势群体“住有所居”,为老年人以房养老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居住权入典 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

住有所居,才能居有所安。然而,根据目前我国现行规定,一些公租房、廉租房住户,以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正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尴尬境地。

为此,本次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在合同里面设定居住权,并且通过登记,就能够使居住权人享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权,以此来保障公租房、廉租房住户等弱势群体“住有所居”,也为老年人以房养老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房子对一个人、一个家庭来说可能是最重大的一笔资产,尤其是在大城市。但住宅的产权是70年,那么70年产权届满了怎么办呢?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专家解释,居民买一栋房子,等于买了两个财产,一个是房屋的所有权,一个是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

续期费用将依法依规缴纳或减免

专家解释,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续费内容,但是否要缴费,也只是做了原则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小区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属业主共有

有了房子就有了一个温馨的家,但在大部分地区,这个家是建立在小区里的。而小区环境的好坏,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就会影响到我们的幸福指数。

对此,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

针对物业费开支对业主来说是一笔“糊涂账”、不知情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与大学生相关的条例?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这意味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地影响。

民法典与你的大学生活息息相关

1

见义勇为为免责

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2

保护个人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解读: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3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解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

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解读: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简要回答我国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对银行的影响?

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法条,金融制度体系中的民商法基础,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变化

物权编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限制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上述规定颠覆了现行《物权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则。没有抵押财产做保障的抵押权,虽然还存在,但在执行方面大打折扣。

所以金融行业中过分依赖抵押权的金融活动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融资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

2、保证方式推定的变化

合同编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只有通过法院执行不到债务人财产之后才能够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和保证方式这两个变化虽然体现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较为一致的。这两个新的变化暗示我们,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因此在金融行业中,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活动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以适应新法的适用。

3、增设“居住权”制度

物权编第366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双方的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设定是建立在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的基础上,其实法律对于权利主体还是应该做进一步界定。

以金融借款合同为例,我们对于数额较大的贷款发放要求提供担保物,因房产具有稳定和保值的特点,从而相对容易成功获得贷款。

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银行将会拍卖抵押房产来清偿债务。

如果此时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利用居住权条款,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必将导致抵押房产减少或丧失流通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旦被循环利用,将导致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与房屋或居住相关问题时,比如办理房产抵押、交易等情况,为避免无法交付使用,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是否设定居住权。

4、夫妻共债共签

《民法典》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其中的“夫妻关系”章节中,对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夫妻共债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说债权人要求未共同签字的配偶方共同承担时,应当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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