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民法典发布民法典153条司法解释
抚顺民法典发布,民法典153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53条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153条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解读
1、就第1款而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这其实是将强制性管理性规定排除在外,因为强制性管理性规定并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但这种提高强制性规范位阶(如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将强制性规范限制在效力性规定的做法,并不可取。出于对大众利益的保护,需要限制自由制定合同内容的可能性,为此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2、关于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后果,只有当该条款未作出其他规定时,该法律行为才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于此需要注意如下两点:
(一)有些禁止性法律反对的只是法律行为被缔结时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而并不希望阻碍法律行为的效果。因此违反此类禁止性规定,并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二)其他禁止性规定因反对法律行为内容,故禁止其发生效力,即违反此类内容禁止的法律行为通常是无效的。但也存在两个例外:
(1)如果禁止性法律只反对法律行为中一方的行为,则要特别审查该法律行为应当无效还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利益而使之有效。比如被欺诈而缔结的购买赃物的合同。如果使之无效,则对善意的被欺诈人似乎不利。
(2)若禁止性法律规定所针对的是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则上无效,但为履行该无效负担行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处分行为价值中立,原则上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但也存在例外。若禁止性法律规定既否定了负担行为内容又不允许商品的移转,那么不仅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同样无效。
3、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负担行为无效角度看,除负担行为无效外,为缔结被禁止的负担行为而授予的意定代理权的行为同样无效。
4、鉴于禁止性规定文义限制,某一法律行为虽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形式要求,但所实现的法律效果却被该禁止性规定所禁止,为实现禁止性规定之立法目的,应当使该法律行为无效。这就是典型的规避行为。换言之,不管规避行为采取何种方式实现法律禁止的目的,即使这种方式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只要目的违反就要无效。于此这就意味着禁止性法律规定必须超出其文义适用于按照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而应适用的情况。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甲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然后甲授意符合条件的乙前往购买,然后赠与给甲。虽然甲没有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却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故应当使该赠与行为无效。
三、需要掌握的内容
1、公序良俗是一个需要进行价值填补的概念,应根据普通人的价值观念进行判断,经过德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违反善良风俗的常见类型如下:
(1)目标在于实施被普遍否定的行为;
(2)过分的束缚性合同;
(3)过分利用垄断地位可能违反善良风俗;
(4)给某一债权人提供过分的担保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5)违反婚姻家庭法规;
(6)暴利行为(采用卑鄙的手段致使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不对称)。
2、无效的前提需要违反善良风俗。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知悉违反善良风俗的事实情,但不以其认为违反善良风俗为必要;就合同而言,原则上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违反善良风俗。否则如果只有一方违反善良风俗,那么若让合同无效,对正当的当事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违反公序良俗正好体现在向行为相对方实施的行为中,那么例外情况下单方面违反风俗即已足够。
3、判断违反善良风俗的时间,这要区分法律行为缔结时间与法律效果发生时间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以缔结法律行为时为准,故即使善良风俗嗣后发生变化,也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但如果不一致,则以发生效果的时间为准,毕竟违反善良风俗的目的并非在于惩罚卑鄙的道德观念,而是阻止应被否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实发生变更时,产生法律后果的时间同样重要。比如,为报答与自己通奸的情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其作为唯一继承人。这一遗嘱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但若之后两人结婚,则被继承人死亡时,该遗嘱就不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
4、就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效果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请求权不成立。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样,原则上无效的只是负担行为,而不包括处分行为;但若违反善良风俗恰好存在于对财产归属的变更中,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比如,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债务人将其所有责任财产均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这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产生重大不利,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应当无效。
可见民法典是我们处理民事纠纷所要用到的法律之一,使用频率高,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有责任,所以要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不伤害他人,不违背道德,不触犯法律,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