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你认为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通过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发放问卷。第四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五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自反倾销立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参加反倾销调查。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反倾销调查的意愿,载明利害关系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当提交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金额;
(二)中国国内生产者应当提交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
(三)中国国内进口商应当提交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
(四)调查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应当在报名登记文件上盖章和(或)签字。第七条 调查机关通常自报名登记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调查机关官方网站发布调查问卷,并通知已报名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第八条 调查机关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发放问卷的期限。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回答问卷时对问卷有疑问的,可以向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第十条 答卷应当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出处。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一条 问卷中要求提交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应随附答卷一并提交。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按照问卷要求应当将调查问卷复制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当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第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内送达调查机关。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七日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四日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十四日。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申请,并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关系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调查机关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答卷的利害关系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调查机关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
利害关系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或者补充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调查机关能够从适当来源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之外,调查机关可以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不予考虑。第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和只包括公开信息的公开答卷等两种类型的答卷。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当用方括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书面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两份。
答卷应当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应当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当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份附件都应当列明序号。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问卷要求提供一份申明书,声明答卷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答卷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签署。
调查机关不接受未附具申明书的答卷。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的提出 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 3、反倾销调查过程 4、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 5、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6、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什么是反倾销调查?
问题1:什么是反倾销调查?
问题2: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方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其目的是查实是否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政府当局执行,但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须始于由进口方境内据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有关的书面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
倾销状况、产业受到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国关系。说明证据的所需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l)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
(2)有关被视为倾销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
(3)被诉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一个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
(4)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和资料,表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不应发起调查;反之,则可发起倾销调查。但在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碍已到岸商品完成清关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方当局在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一项调查,只有在掌握倾销、损害和相互具有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才能开始。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1)在调查开始后,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 尽快终止调查;(2)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 害可以忽略不计(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应 终止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反倾销调查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方是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或外国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的同业公会或商会,出口成员方的政府,以及进口方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方在进口方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或商会。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员方允许国内或国外其他各成员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的情形。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经济市场上遭受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外国企业在运输到目标国时,除却本身的成本利润,运输损耗,还要加征进口关税,防止销售商低价大量出售该产品。反倾销调查指的是进口国依法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各种形式调查。表现形式比如进口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国内的市场价格,此时就需要制裁出口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第四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第五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第六条 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支持者的产量时,申请人的产量应当计算在内。第七条 国内产业十分分散而涉及生产者数量巨大的,外经贸部可以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第八条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第三章 申请第十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第十一条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四)倾销及倾销幅度;
(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产量及所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清单,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了协会或商会,应提供该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较,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及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等;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或出口国(地区);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该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和市场情况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替代性、价格和用途等方面。第十五条 关于出口价格,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在申请提出前12个月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价格。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报价单、价格单、海关统计数据、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第十六条 关于正常价值,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地国(地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可比价格;没有可比价格或可比价格不能获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或者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申请人在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结构价格的证据材料时,应包括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合理费用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获得实际结构价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产要素及该要素在出口国(地区)的价格或国际市场的通行价格计算。
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用实际成交价格、价格单或者有代表性机构或刊物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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