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92条责任主体,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

2022-11-26 法律法规

民法典1192条责任主体,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

保姆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要求雇主赔偿吗?如果不能,谁负责赔偿呢?

“雇主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其实关于这一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问题的关键在于雇主个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再就是保姆是隶属于某家政公司,还是以个体的身份在为雇主提供服务。

关系不同,雇主的赔偿责任、责任大小也就不同。下面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保姆隶属于家政公司

如果保姆隶属于某家家政公司,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工作的,同时保姆的工资由家政公司负责发放,家政公司对保姆进行监督、管理、派活,那么保姆就视为家政公司的员工。

在此种情况下,保姆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雇主没有任何关系,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的是机动车和工伤保险,具体来说:

保姆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赔付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如果导致伤残,还应当赔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等,以上全部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主应当给予事故赔偿,赔偿来自于车辆商业保险。

工伤赔偿和事故赔偿相互独立、互为补充,两者之间并不冲突,一般来说,肇事一方应先做出事故赔偿,事故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工伤赔偿作为补充。

还有一种情况是保姆与家政公司形成了实际用工关系,但是家政公司出于成本的考量没有为保姆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工伤赔偿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此时保姆可以行政部门举报,家政公司在补缴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工伤赔偿部分由家政公司承担。

综上,在保姆隶属于家政公司的前提下,雇主是不用赔偿的,保姆可以先要求肇事一方给予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工伤赔偿作为补充。

第二种情况,雇主直接雇佣保姆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此种情况下,保姆不隶属任何一家家政公司,可能是通过熟人介绍,或者雇主自己在零工市场上直接找到保姆,两者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为保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实雇主有无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姆在雇主家中打扫卫生不慎摔倒,这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责无旁贷。《民法典》第1192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这么看来,保姆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那么第三人、雇主都有侵权赔偿责任。

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一般说来,劳务关系中的“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只有保姆从进雇主家门的那一刻起,才算是“提供劳务期间”,因此,对于保姆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意外,雇主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最多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赔偿”。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雇主与保姆之间签订了明确的劳务合同或者有口头协议,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时,雇主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赔偿。或者雇主也可以与保姆协商,根据事故原因和程度来判定责任区分。

综上,一般情况下,个体与个体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时,雇主没有赔偿责任,但有事先约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保姆和雇主经由中介公司认识

如果保姆是通过中介公司认识的,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一笔一次性的中介费之后,把保姆介绍到雇主家工作,那么此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有赔偿责任吗?雇主有赔偿责任吗?

在这种情况下,保姆不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中介公司不负责对保姆的管理工作,出现意外,首先排除中介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保姆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是雇主,雇主有赔偿责任吗?

虽然经中介公司认识,但本质上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主在此种情况下,赔偿责任等同于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情况。

写在最后:

综上三种情况,在保姆隶属于某家家政公司的前提下,其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鉴于保姆的管理、监督工作、保险关系都隶属于家政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雇主绝对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赔偿来自于肇事一方的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如果保姆是雇主直接雇佣来的,或者是通过中介机构雇佣来的,雇主虽然对保姆直接实施管理和监督,但因为两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一般又不被界定为“提供劳务期间”,因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很小,最多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如果事先双方有协议规定雇主承担上下班途中保姆的一些意外,那雇主就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也可以根据事故的成因来划分责任。

综上来说,即便雇主有赔偿责任,也是次要责任,赔偿主体是肇事一方,或者是工伤保险。

雇主为了避免后期的麻烦,最好还是雇佣家政公司的保姆,或者与保姆之间签订相关协议,把“上下班途中”排除在“提供劳务期间”之外,如此才能规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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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92条责任主体,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

民法劳务法规定?

民法典劳务关系法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承担的规定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其兼顾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追偿权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1192条的适用和解释?

民法典 第 第 1192 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侵权责任法 2009 年施行、现已废止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 35 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民法典上1192条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补偿的金额为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各项损失所应承担的数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这里的补偿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侵权主体不是接受劳务这一方面,而是第三方,因此,条款适用补偿而不用赔偿。

侵权责任法35条和民法典是哪一条?

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民法典1192条。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可向提供劳务一方或者第三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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