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管理规定)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内容: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坚持习**的指导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彻底实现习**加强军事思想,坚决贯彻中央军委**负责制,全面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关注战争准备和战争。
以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官制度,中国已经调整和重塑了官体系,创新和改进系统官员的职业发展管理、分类管理、服务和薪酬保障,从而为加强提供基本原则和制度支持建设新时期警察的行列。
扩展资料: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官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和长期历史意义的发展军事力量。
我们将使管理人员更专业、精制和科学在各方面,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和专业人员的诚信和能力,并提供一个坚实的组织保证和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为实现党的目标是新时期加强军队和人民武装力量构建到世界级的力量在所有方面。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央军委印发《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
(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第三条 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
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40%。
(二)因公负伤身体残废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
因公负伤身体残废的退休军官,如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可以酌情提高其生活费,但是提高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5%,提高结果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00%。
(四)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生活费发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不满15年的,如果在退休以后健康状况好转或者恢复正常,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费,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或者工作。第四条 现役军官退休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现役军官退役的批准权限执行。退休手续,由军队干部部门办理。第五条 退休军官凭退休证明书,按月向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费。退休军官的生活费,按照现役军官的薪金(包括军龄补助金在内,军龄计算到现役军官退休的那一年为止)标准,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发给。第六条 现役军官退休的时候,本人和他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部队的现行规定,由原单位发给。第七条 现役军官退休的时候,由军队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薪金的安家补助费。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如果没有住宅,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帮助解决,房租费由本人自理。第八条 退休的大尉以上军官,如果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当地人民委员会可以选择其中威信较高的,酌情分配他们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第九条 退休军官本人在伤口复发或者患病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并且享受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第十条 退休军官去世以后,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生活费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属亲属的多少,酌情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生活费,作为亲属抚恤费。第十一条 退休军官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全部由退休军官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二条 现役军官如果曾经参加过地方工作,在退休的时候,他们在地方的工作年限,可以按服现役年限计算。确定地方工作年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时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过去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律按照本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制定发布施行。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具体内容
明确实行军官岗位管理制度,对军官岗位的类别作了基本规范,为下步细化分类层次提供了依据,实行军官岗位管理制度,是解决军官管理“需求侧”问题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旨在通过进一步深化分类管理、分类建设,加快推进军官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高军官队伍专业化水平。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军官制度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取得实质进展,对军队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必将全面提高军官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加快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军官队伍,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有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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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基层军官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后,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超编、缺编比例分别控制在8%、3%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缺编比例不超过1%。
干部转业复员后,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超编、缺编比例分别控制在4%、5%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缺编比例不超过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内容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分类与分级相统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面、历史、客观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精准科学的知事识人体系。主要作了3个方面调整完善:
一是细化考核内容标准。依据军队好干部标准,将考核内容由过去的德、能、勤、绩、体,调整为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5个方面,并区分指挥管理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逐一细化、量化、具体化,形成可衡量、好把握的考核要素和通用标准。
二是创新完善考核形式。着眼实现军官考核的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建立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重要补充的立体考核体系,并通过对军官日常表现的常态纪实,切实把考核的功夫下在平时,把军官的真实情况掌握准。
三是拓展考核结果运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考核结果与军官教育培训、晋升任用、交流、待遇调整、奖励惩戒、退役和安置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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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军官制度改革,按照军衔主导的改革要求,对军官等级制度进行重塑,将基于职务等级调整为基于军衔等级构建军官培养、选拔、服役、待遇等各项制度;同时,把原先附着在职务等级上的晋升发展和待遇保障两个主要功能进行分解,单独建立一套军官待遇级别制度。新的军官制度施行以后,军官队伍主要依托军衔等级、岗位职务层级、待遇级别3个手段进行调控管理。
其中,军衔等级主导军官等级管理基本秩序,岗位职务层级辅助调节军官晋升任用次序和领导指挥关系,待遇级别确定军官基本生活待遇,三者主辅分明、各安其位、有机统一。这样设计,既拓展了军衔功能、理顺了职衔关系,又强化了待遇激励。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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