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条(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条)
民法典第二条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包括哪些具体关系,并一一举例说明
一、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包括以人格利益为基础产生的人格关系,和以身份利益为基础产生的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知识产权中有身份权的内容,比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就属于身份权。另外应注意,婚姻自主权不是妻权、夫权,也不是婚姻权,而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所谓的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故而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属于人格权。
二、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民法典第二章是什么内容
法律解析: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民法典》在第二条中明确了调整范围,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条明确了“平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第2条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内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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