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往来款长期挂账,往来款项挂帐时间超过3年如何处理?
民法典往来款长期挂账,往来款项挂帐时间超过3年如何处理?
股东借款年终挂账,非经营用途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长期挂账什么意思?
就是指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长期未收或未付的情形。 如应收账款2至3年,不能收回,我们会说已是长期挂账。
应收帐款,尤其是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长期挂帐。一般而言,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按规定应转入坏帐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做对企业收益影响极大。
三年以上往来款清理规定?
三年及三年以上往来款清理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长时间挂账,根据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也为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缴纳个税。
往来款项长期不清理,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成为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即使并非自己在任时形成的往来账款,单位领导也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求及时清理。
会计法规定超过几年的往来款可以处理?
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往来账款,可做为呆死帐处理.
呆死帐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是财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后写出关于核销坏账的报告,然后报请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I或类似机构)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证据一般包括: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吊销营业职照清算或破产,或处于无偿还能力状况且处于连续状态的等
(二)往来款所形成的呆死账,按照程序批准以后,做以下会计分录:
1、应收帐款变死帐先报批然后做坏帐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帐款-*单位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关联方企业往来帐)*0.5%
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金
贷: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
(如果坏账准备余额不足时,继续补提)
3、应付帐款不用支付时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清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国家财经制度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项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各部门(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各部门(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单位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单位资金。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往来款项管理,做好本部门(单位)所管理经费的往来款项审批和清理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要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催报、催缴和催结。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及时核销,避免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根据国家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除民族边远地区无刷卡条件外,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 **单位借款单”。写明借款日期、事由、经费来源、预借金额、预计还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单位、姓名等,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会议培训合同或通知、版面录用通知、测试费合同、购货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等),无法提供支撑材料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出差或事项完毕1个月内及时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二)原则上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冲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冲销的,须提交《**单位借款缓期冲账备案表》(附件1)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所有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单位正式在岗教职工,有科研项目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办理本人科研项目的借款。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借用、偿还、核销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对所分管经费借款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逾期1年及以上无故未偿还借款且未提交《 **单位借款缓期冲账备案表》的借款人员,经单位审批后,计划财务处将扣减借款人工资性收入用于抵扣借款,直至借款额冲抵完毕。若完清冲销手续后,退还扣减的工资性收入。
第十条单位教职工办理退休、调出、离职等手续时,必须结清其所有借款事项。
第十一条单位资产出租等形成单位收入的业务事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后,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入的催收。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的借款累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6次,同一借款人所有项目的借款累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超过次数后,不再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相关 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外来款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暂记入待确认其他应付款,并在财务网上及时发布到账信息,包括到款金额、到款日期、款项来源单位和用途等,各部门(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自主进行确认,同时提交《**单位外来经费确认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计划财务处根据所提交确认材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对于科研经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已查明收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用途的款项,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超过1年仍无法确认的款项,应设法联系款项来源单位或个人确认款项归属及用途,并通知 单位内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款项确认。无法确认的款项,经计划财务处提交单位审批后确认为单位收入。
第十六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有误的,已确认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退回款项,如已支出无法退回的,从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其他经费冲减退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单位内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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