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吗
除了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都归基层管辖。
中院管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院管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不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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