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法第275条?

2022-11-25 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法第275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在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实际上是对于此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调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先,而关于车库使用的规则在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关于物权法如何规定?

2020年民法典颁发物权法修改了以下内容,例如:

1、民法典扩大了物权主体范围,其将单位改为组织;

2、将无人居住的海岛列为国家所有;

3、修改了业主表决的占比,重大事项表决通过由之前的三分之二变为四分之三等。

民法典423条与物权法206条区别?

民法典第423条系实质性修订条款

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事由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原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条款解读

《民法典》第423条在承袭《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

(1)《民法典》第423条将第四款“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被修订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2)《民法典》第423条将第五款“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修订为“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如何理解】

在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相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司法实务中的两种理解】

司法实务中,对此项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

认为只有在抵押权人收到查封通知或者知道查封事实时,债权才能确定。

【观点二】

认为人民法院一旦完成查封手续,债权即确定。

【民法典对此项的理解】

《民法典》第423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的态度更倾向于【观点一】,看似更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

【总结】

最后,我们建议为了稳妥起见,在最高额抵押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每次放款前还是尽量查询一下抵押财产的状况。

2021年物权法废除了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一、《物权法》和《担保法》已废止了吗?

《物权法》和《担保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而是由《民法典》来代替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中对物权篇的规定有: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保证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新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之前所存在的《物权法》《担保法》已正式的废止,其目的性也是结合更实际的情况出发,从而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在需要按新的法条来进行实施。

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不是并列实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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