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 >>

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计算)

2022-11-25 司法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每辆只征一次;是指车辆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直到报废为止,中间发生过户、改型等情况,都不再征费。第三条 拖拉机暂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但拖拉机使用的载重量1吨以上(含1吨)的挂车,应按规定计征。

用国产或进口底盘改装的客车或其他变形车,应在制成整车出售或投入使用时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第四条 《征收办法》第五条第1项中的牲畜车,是指专门运输牲畜的车辆。第五条 《征收办法》第六条第1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是指消防车,环境保护车、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沥青洒布车、铲车、叉车、吊车以及有固定装置的军用车辆等。

《征收办法》第六条第3项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的车辆,是指港口、车站、货场、厂矿内部搬运用的电瓶车,以及国内用户接受国外赠予的车辆等。第六条 《征收办法》第八条所指的车辆实际销售价格、暂以生产(组装)厂按规定列作销售收入的价格为准。组装自用的车辆,也适用这一原则。第七条 交通部门和代征单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时,必须填制本细则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据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根据上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的复议需要退款时,填退款凭证。已征费车辆经复议改为免征费的车辆,退款时必须收回原发的缴费凭证,注销后作为退款凭证的附件。

上项收据和缴费凭证,都是需要严格保管的重要凭证,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天津、上海市为市政工程部门,以下同)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刷,逐级发给各级交通部门和代征单位使用。为了防止弊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一套收发、登记、保管、审核、销号等手续制度。第八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逐级划转、存不计息、汇不收费”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交通部门都要在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开放“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征收和代征单位应将所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指已扣除征收额3‰手续费后的净额),于3月内存入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部门专户。滞交时,交通部门应按日加收滞交金额3‰滞纳金。

各级交通部门应分别按以下期限将当月应缴费款汇交上级交通部门专户;县(市)月终后3日,地区(市)月终后6日,省、自治区、直辖市月终后10日。第九条 交通监理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现缴费人漏缴车辆购置附加费时,应责成缴费人向所在地交通部门补缴费款,并通知所在地交通部门补征费款和按漏缴额加收百分之一的补办费。

上项补征缴款,交通部门可计提3‰的手续费。所收补办费应按月拨给发现漏交的交通监理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作为正常经费开支。第十条 代征单位有漏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时,应负责追补应缴费款。在一个月内能追补到的,仍可计提3‰的手续费;逾期追补不到的,由代征单位负责赔偿。赔款交当地交通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征收办法》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八条收取的罚款和滞纳金,作为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处理。第十二条 凡查明有符合《征收办法》第二十条情况的检举揭发者,在按规定的收费额收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可以酌情发给100元至500元的奖金。第十三条 征收和代征单位应于月终后3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编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表,连同全月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据及退款凭证(报查联),一并送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核。月报中本月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合计金额”必须与收据(报查联)总额减去退款额后的净额相符:“应交车辆购置附加费金额”也应与“已交车辆购置附加费金额”一致。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收到征收和代征单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汇编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表,送上级交通部门审核、汇编。经逐级汇总后,由省交通部门上报交通部审核。

各级交通部门的汇总报表,均应包括所属交通部门报表的数字,并与所属上交费款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追查,不许截留、漏交费款。

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计算)

车辆购置附加费怎么计算?

计算方法是:1.6以上排量的新车车价除以1.17再乘以百分之十1.6以下排量的新车车辆除以1.17再乘以百分之五。以下是相关介绍:1、新车计算:因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新车的价格当中已经包含的有税所以不用再缴纳新车税也就是去掉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然后再把新车的车价乘以国家所颁布的新车附加税的政策。2、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什么是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规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车主购买新车后,需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所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国产车为除去增值税部分的车价的10%,进口车为进口环节各项税费组成的计税价格的10%)。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影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对存款有什么影响)
下一篇 民法典约定违约金上限,民法典违约金额最高上限?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计算)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