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梗(民法典是谁说的)

2022-11-25 民法典

拿破仑为什么说“中国是一头睡狮,一旦醒来将震惊世界。”

因为中国有五千年的光辉灿烂的文明史,在之前的任何一个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都是领先世界的。如果结束盲目自大、一盘散沙的局面,埋头苦干、团结一致、全力以赴的发展和反抗侵略,那么这么多的人口,加在一起的凝聚力、创造力、爆发力加之文明底蕴的支撑,是任何一个西方殖民主义国家都无法承受的,其震撼力也是无法想象的。

拿破仑的那句中国人感到很骄傲的名言:中国是东亚睡狮,她醒的时候将会震惊世界。可在一本书上看到这只是一句的一半,后面半句是:幸好她还没有醒,那就让她永远睡下去吧。拿破仑本意并非是赞扬中国而是在嘲笑中国,而中国人却把这句话奉成了真理。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宣告睡狮醒来,建国至今,中国发展的模式、道路、理论、速度都是独一无二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只有中国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能力。这个足以证明民族文明的光辉灿烂和醒狮的复兴之吼,狮他人不可及的,是令人震撼的,是鼓舞人心的。

拿破仑·波拿巴(1769年8月15日-1821年5月5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执政、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出生在法国科西嘉岛,是一位卓越的军事天才。1804年5月18日,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拿破仑·波拿巴称帝。他多次击败保王党的反扑和反法同盟的入侵,捍卫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他颁布的《民法典》更是成为了后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蓝本。他执政期间多次对外扩张,形成了庞大的帝国体系,创造了一系列军事奇迹。1812年兵败俄国,元气大伤;1813年被反法联军赶下台。1815年复辟,随后在滑铁卢之战中失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1821年病逝,1840年尸骨被迎回巴黎隆重安葬在塞纳河畔。

民法典的梗(民法典是谁说的)

法学专业有什么梗

这其实就是民法商法立法模式的问题,现在各国,基本上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

简单来说,民商分立的模式是“民法典+商法典”。民商合一则是只有民法典,商法则一般只有单行法或是完全融入民法之中。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这是从清末新政学习立法而来的,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一般会提到近代中国立民法多学习德法日,但民商合一却是向瑞士意大利取经的。

至于说哪种好,哪种不好,各有理由,否则也不容易成为一个梗了。

1.法学哪都好,就是头有些凉(脱发梗)

2.期末考试享有紧急立法权(根据朴素的价值观,在考场临时编纂法条以答题的权利)

3.困了,审不了,死刑吧(行了行了不听了,拖下去斩了)

4.太皇太后(张明楷教授编纂的《刑法学》,封皮是黄色,厚度十分可观而得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没办法》

6.学好了是何以琛,学不好是张伟(不过最近听说我大炮哥要转运,估计到时候会连他都不如)

7.赌球/炒股的让开,这个楼让我先跳——经历过法考的法学生(在虐待折磨打击祖国的花朵这件事上,法考一直乐此不疲)

8.有法可医:这里有个法学生我觉得可以让医生来抢救一下

有法必医:法学生复习的时候,为了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有医生进行看护

执法必盐:由于法学书籍过多过重,拿起来的时候一定要带上盐分补充体力,否则不会拿走

违法必究(揪):考试做错题后,你的大学专业课考试一定会气得找你对峙,严重者还有可能被揪耳朵

绳之以法:指因背不完法条,法学生决定上吊自杀

执法如山:指法学生复习阶段,手中的发条像一座山那么多

将我的心租赁给你居住,即使有一天被她人拥有,你可依买卖不破租赁占有!——合同法

你是我的优先股,无论盈亏,我一生钟情持有!——公司法

相遇于黄昏的午后,无需故意亦无需过失,只是一个美丽的意外事件!——刑法

我的心,转移了所有权,而你,是间接占有人!——民法

法学青年问禅师:“我的前女友有了新的男朋友,可我还是对她恋恋不忘,始终放不下,怎样才能拆散他们重新拥有她呢?”大师浅笑,“这世上哪有什么已经归了他人的东西你还能继续占有呢?”青年略一沉吟:“买卖不破租赁。”

2、法学青年向禅师诉苦:“我女朋友的父亲觉得我是矮穷挫,不让他女儿嫁给我,要把他嫁给一个高富帅,我该怎么办?”禅师微笑答道:“如果你女朋友真的爱你,你大可不必担心,这世上岂有一个人不想这么决定,他人还能帮其决定的道理。”青年略一沉思,答:“表见代理。”

90后女调解员用民法典讲脱口秀,你如何看待这样的科普方式?

很有创意,用这种大众都喜欢的方式将枯燥注重细节的民法典转化为各种爆梗的脱口秀,运用小故事将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上面,将故事中涉及法律的点引申出来,不仅新颖具有吸引力,更有利于普及观众们的法律知识。

近日,有关民法典的脱口秀系列节目在网络上悄然走红,视频中的“段子手”是一位来自上海崇明的90后女孩,她用幽默、易懂的语言将“高冷”且“生硬”的民法典讲了出来,一时间点击量暴涨!这也说明网友们其实对民法典还是有想要了解的兴趣的,只是被他“高冷”的外表劝退了。这名90后女孩正是清楚这一点,所以才出了这一系列的视频,化调解员为段子手!

脱口秀节目这两年正式步入中国,这一类的节目讲究“玩梗”,也就是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对当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见解。而脱口秀的表达方式也是比较诙谐幽默的,深受90后00后和少部分的80后们的喜爱。脱口秀最大的特点就是思维逻辑强,让观众的思想围绕着主题进行思考,所以脱口秀也为很多90后00后的年轻人们提供了独立思考机会。

从这名女孩用新的方式打开民法典来看,社会需要的往往是可以创新的人才。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仅代表着勇气,更是智慧!如今的本科生、研究生一抓一大把,甚至有说某985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这不是社会的问题,而是自己的问题。勇敢的尝试就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创新型人才一直都是社会所需要的,这位女孩的突破必将引得一大波人效仿,但是段子手不是谁都可以当的,这需要自己更多的个人见解和对观众们喜欢的了解。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什么影响?

民法典自酝酿、起草开始,就承载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美好憧憬和强烈期盼,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的颁布,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完善监护收养制度,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

生命健康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实践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监护及收养问题一直是影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痼疾。

民法典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建立监护关系,用14个条文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制,如监护顺位、监护职责、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监护撤销、监护终止、临时监护,体现了监护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根据社会发展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及时提炼和总结疫情期间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经验和教训,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1款对监护人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使法定代理权。这极大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未成年人收养制度中,民法典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从立法上排除了14周岁至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收养盲区,确保被收养人范围覆盖到所有未成年人。同时,为了与“全面二孩”政策对接,将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条件放宽为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家庭可被收养子女人数也增加至两名。这是立法为民的一大进步,有利于各个年龄段的、更多的未成年人获得被收养的机会,更多地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更多地体现出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民法典增加了收养人应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款的条件,保障被收养人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明确将原有收养法中规定的男性收养女性未成年人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要求扩充为对女性收养男性和男性收养女性的共同要求,体现了立法理念的一大转变,真正确立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生命健康利益的全面保护。此外民法典还旗帜鲜明地提出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彻底从法律层面阻断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这一“合法”形式进行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身心、成长和利益。

自出生前开始为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提供最大保障

未成年人受制于有限的认知水平和身心缺陷,对其自身财产权的保护往往缺乏概念,易受来自监护人及其他主体的侵害。为此,民法典从未成年人出生前开始,赋予其权利能力为其财产权提供最大保障。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参与继承和接受赠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于未成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将原民法通则中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降到八周岁,并将法定代理人确认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的形式由单一的事前同意扩展为事前同意与事后追认兼可,形成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贯穿整个民事活动全过程的财产权利保护。该条规定对于当下频频曝光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进行了回应。

基于权利保护视角下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预备性的资格或能力”,结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得出胎儿对于一切纯受益的民事行为均享有权利能力应是立法精神的应有之意。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情形,民法典确立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自主选择,保护未成年人人格隐私权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环境,民法典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充分赋予了未成年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并对收养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

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法典赋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并规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对于监护权撤销之后的恢复,民法典规定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同时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收养制度中,民法典明确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解除收养关系时,确立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则,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补充了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自身的自主选择权利。此外,民法典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将收养关系规定为隐私信息,有利于营造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尊重其隐私权,增强收养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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