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民法典第142条的司法解释?

2022-11-25 民法典

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民法典第142条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三、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1、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2、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四、《民法典》存在的问题

其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2、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在生活中,《民法典》无处不在,无论是户口登记还是法院诉讼,都需要用到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42条讲的是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的含义,《民法典》讲究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不能违背法律,要切实保护人们的权益。虽然《民法典》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民法典》仍在我国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一、民法典规定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哪些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典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1260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条款: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理解: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合同一方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后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即法律规定的两种事由,其中第(三)项表明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根本不会或不想履行合同,(四)则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我认为,法条是很精炼的,没有一个字是废话,即一个字也不能概括删减。我将该项拆分为前后两部分详细分析,即“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前部分可断句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拆分理解来看:

“当事人一方”即合同主体中的任一方;

“迟延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还没有履行,或者应当先履行而一直未履行;

“主要债务”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债务”不应简单理解为借款纠纷中的“债务”,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法条表述为什么是“债务”而不是“义务”?我们通常把因合同享有的权益称为合同之债,且合同法属于债法范畴,加上台湾民法典也表述为“债务”,所以大陆也沿用了这一表述。

后部分可断句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拆分理解来看:

“经催告后”即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书面催告还是口头催告法律没有规定,由于口头催告难以留痕,这里理解为书面催告更符合实际,书面不限于《律师函》《告知书》,也可以是短信、微信等通讯方式;

“在合理期限内”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多长时间为合理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借鉴该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合理期限确定为三个月,但在一些亟待履行、情况相对紧迫的合同中,合理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

“仍未履行”即接收到催告后仍没有履行。

2、(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条是根本违约,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们知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本质上是一场交易、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实现某种交易目的而达成的契约精神。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则合同成立就没有任何意义。

该项规定了两种情形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一种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关于这一情形前文已经分析过了不再赘述,一种是“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这其实变相的也属于兜底条款,因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行为都涵盖到,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会有成千上万种,比如张三约定将其珍藏的花瓶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李四,但在交付前夜被盗或砸毁,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李四主观上没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意思。

需要强调的第一种情形也需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如果仅仅是迟延履行债务,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得行使解除权,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因办证受阻迟延一个月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而买受人购买房屋是为了长久居住,即开发商的迟延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是婚庆服务合同,约定了婚庆公司在指定日期为客户举办婚礼仪式,婚庆公司因司仪排期冲突导致婚礼当天不能提供服务,只能推迟一天才有人手,那么婚庆公司迟延履行无疑致使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都是符合人情法理的,即法不强人所难,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时,而合同又没有约定解除条件,那么法律会赋予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关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还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我认为真正的兜底条款是第(四)项,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有限的,而“其他违约行为”是无限的,即第(四)项所包含的内容是最丰富的。真正判断一个合同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不应当对照法条去解读行为,而是先对行为在法条之外做一个判定,再去解读法条寻找可以适用该行为的情形。

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绿色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总编与分编中,比如说:

《民法典》总编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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