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社区,居委享受什么编制?
民法典社区,居委享受什么编制?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目前大多数城市的社区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 大多数地区,目前仍采用与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社区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社区工作者领取的报酬有:
1、生活补贴
2、岗位补贴
3、考核奖金 社区工作者一般由当地的街道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社区工作者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所以,就目前而言,由于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受“居民委员会法”的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约束,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委会都只有指导工作的权力。 因此,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有什么编制的。但是,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社区工作站”,如果是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对社区工作者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领导,那么,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也许会参照事业人员的待遇。
民法典第几条群众可以竞选村?
竞选必须是党员才可参加,群众肯定不能参加。民法典里更没有哪一条。
社区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社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党员积极投身灾后重建和城乡统筹工作,加快科学发展、加快科学重建。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社区村民议事会、社区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工会、妇代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加强领导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社区管理是谁的职责?
社区管理和小区管理是谁的职责?
根据国家《宪法》、《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物权法》、《民法典》、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文件,我国对国家、社会、社区、小区的管理是采取的四级政府加二级自治的综合管理体系。
在农村实行的是四级政府(部分五级)加一级自治体系;在城市则是四级政府加二级自治体系。
农村的政府体系:1、中央政府(国务院),2、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3、县(旗、自治县),4、乡(镇)政府。+基层村民委员会。部分地区在省与县之间增设市级政府(逐步取消为省管县)。
城市的政府体系:1、中央政府(国务院),2、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3、市政府,4、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基层自治体系:1、社区居民委员会,2、小区业主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为了实现上述任务,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下辖较多的居民居住区,对居民小区的作用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向政府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意见,不适宜直接管理小区的各项具体事务!
业主委员会是居民小区业主大会的长设机构,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进行组织管理。
居民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院、土地、绿化等景物除了属于个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以外全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才是小区的主人。
开发商仅是小区的建设者不是所有者。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法、物权法、土地法、民法典、国务院管理条例),他仅是小区的建设者而不是所有者。多部法律将开发公司称之为建设单位,随着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各项产权都已转移转移至业主专有和共有。(国务院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开发商对小区是建设与管理相分离)。
前期物业公司也不是小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
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现改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建设者根据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的对小区的物业和购房业主通过物业维护和对业主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公司),建设单位(代替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购房业主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在前期代替业主对建设单位应该交给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院绿化、道路等进行查验和接收与维护。
这个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超过二年),待建设单位交付的房屋达到50%以上,或业主入住率达到30%以上时,就应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和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服务。
因此,小区的业主才是小区物业的真正主人,而业主大会则是代表所有业主的最高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长设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物业设施物业管理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实则仅是由业主选聘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机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物业管理者!
最后综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确定社区的管理责任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的管理责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关注我的头条,共同分析业主的合法权益!
社区是公务员么?
您好,梅州华图为您解答
社区工作者不是公务员
1、社区工作者不是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互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更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需要经过认识部门公开招考的。
3、社区工作者不算公务员,要成为公务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要成为社区工作者则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
待遇怎么样?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目前跟大学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县区的工资待遇并不相仿。可参考一下福建省:1.聘用人员的管理:被聘用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应服从街道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社区居委会报到,否则取消聘用资格。2.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照中共建阳区委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潭委[2013]1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统一采用“财政性生活补贴+绩效工资+综合性奖励”的办法。
⑴“财政性生活补贴”是指由区级财政承担的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社区主干财政性生活补贴按本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一般社区工作者按本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由区财政统一支付给街道。
⑵“绩效工资”是指以目标责任为主,实行绩效考核,同时兼顾社区工作者服务年限等,由街道根据实际确定考评标准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考评一次。原则上每个社区工作者的“绩效工资”收入不得超过财政性生活补贴的50%,“绩效工资”由街道(乡镇)确定并解决。
⑶“综合性奖励”是指各项福利补贴和年终奖金等。原则上“综合性奖励”不得超过财政性生活补贴的30%。“综合性奖励”由社区自筹解决。
所以,社区是公务员么?当然不是。就目前而言,由于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受“居民委员会法”的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约束,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委会都只有知道工作的权利。因此,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有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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