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2023年会放开四胎政策吗?
(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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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 二孩 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 二孩 而不是 二胎 ,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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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2023年计划生育知识包括的注意事项
(一)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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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
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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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准生证应在未孕前去申请
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孩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
(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把握生育时间
二孩的生育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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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8岁之间,当一个孩子年满四岁时,就要着手去进行申请了,28岁以上只要间隔2岁,也可去申请二孩指标。
(四)计划生育知识包括户口转移到一起
因为申请准生证时候,要提供户口簿,此外还得去女方所在的户籍所在地获取相关材料,如果工作变动,无法得到工作的单位的申请审核证明,会遇到开具户籍证明的麻烦事,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提前将家人的户口都转到一起。
(五)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准生证的换取
二孩准生证不是立即下发的,它是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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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生育指标,这意味着可以怀孕了,到了怀孕后几个月后,(有些地方规定6个月以后)可以拿着指标和围产保健手册和及相关要求的材料去获取二孩准生证。
(六)计划生育知识中关于社会抚养费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23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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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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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开房四孩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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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202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_国家政策扶持项目广告——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的。目前没有政策。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9年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政策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晚婚晚育不再奖励
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 条例 》的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女方可延长30天产假。
生二孩拟延长假期
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节育措施自主选择
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
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时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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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二胎政策
北京
2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允许生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天津
2月14日起正式实施二胎政策,按照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单独夫妻生育二孩同样要遵守以上生育间隔要求。
上海
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
1月17日,浙江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宣布1月16日起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浙江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江西
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起,江西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安徽
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全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1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增设父母育儿假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
同时,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此次修改,调整完善了广东省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广东省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下列情形也可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多种支持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家庭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定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2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陈洁 广州报道
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目前各省情况来看,人口计生条例修改集中在三个地方:首先是延长产假的时间;其次是给予育儿假;最后是增加父亲的陪产假。
“国内外的众多实践表明,出台积极的生育政策,有利于激发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提高生育水平,增加出生人口。”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增设育儿假成本谁来分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其中,延长产假及男方享受陪产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此外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增设育儿假也成为各地惯常的做法,山西等部分省份提出育儿假长达每年十五日。北京提出,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对于育儿假,过去部分省份也有,但是从执行层面来说并不十分严格,体制内与民企的执行程度不一样,也缺乏监管的机制。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并不是一味延长假期就好,而应该加强监管,使育儿假能够落实。”杨舸表示,育儿假不应该太长,否则企业的负担会过重。
对于育儿假的成本分摊,部分省份也有表态。刚刚发布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这一提法来看,育儿假的成本不仅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也将承担一部分。
“广东的这一做法是分摊成本的方式,因为尽管企业也有自身的社会责任,但如果过度让企业来承担家庭育儿成本的话,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收益,从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分摊育儿成本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执行相关生育政策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杨舸指出,各地的财政实力和发展程度不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的政策。比如,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不一定用公共财政来承担育儿成本,可以用公众之前缴纳的儿童抚养、教育基金,来承担育儿假和产假的成本。
杨舸认为,目前各地都在出台支持育儿的政策,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是最惯常的做法,因为这种方式对于政府的公共开支并没有增加太大的负担,但是需要理性的看待。比如,过长的产假会对女性就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更合适的办法是用社会资源来分担家庭育儿成本,比如说增加普惠型托幼资源的供给,对于女性兼顾职业和育儿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京粤公租房向多孩家庭倾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各省份在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时候,也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
山东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董玉整表示,一个生育政策“单打独进”,有时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说不定还会引起更多新的问题。
“增加妇女的产假,一定要与有可能会引起妇女就业隐性歧视的问题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将对妇女的生育关怀与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统一起来,千万不能顾此失彼。”董玉整指出。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一些省份对于多孩家庭也给予了其他的支持措施。比如,此前北京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在11月底,北京最新的一轮公租房配租时,育有二孩及多孩的公租房轮候家庭与领取低保、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大病的轮候家庭一样,都可优先承租公租房。目前,北京约有2500多户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轮候公租房,而此轮公租房配租,北京共提供房源7000多套,基本能满足所有轮候的二孩及多孩家庭。
广东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杨舸指出,尽管公租房的影响人群并不多,但这确实是一个从住房政策上给予育儿家庭的明确支持。这一政策营造了一个环境,即政府从多方面支持育儿。
董玉整表示,生育问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或是家庭养育孩子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统一思考布局生育问题。
“关于生育政策,不能够只是看重眼前的刺激作用,更要从社会发展整体的政策体系、政策协调、政策促进出发来综合施策。”董玉整表示。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3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与你密切相关!
变化一: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二: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三: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变化四: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五: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2018年北京产假规定,北京二胎产假规定多少天
2018年北京产假规定,北京二胎产假规定多少天
目前,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
送审稿中,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三十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拟增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据报道,《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月8日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草案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配偶将获陪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日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两孩间隔时间可自己做主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修正案中,这一条改动较大,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此外,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被删除。按照原来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此外,原条例中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条例修正案中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两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原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这两条被删除。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即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这两条也被删除。
新规前一孩家庭仍可领独生子女费
二孩政策实施后,原来的独生子女费还有吗?原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修正案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这些奖励和优待。”
两会声音
人大代表卫爱民:加强二孩生育配套政策
昨天下午,据了解,人大代表卫爱民建议,加强二孩生育配套政策。把对下一代的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放在国家和政府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卫爱民表示,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必须要考虑如何把这些新增的二孩培养好,既要生好,更要养好。不能只管生不管养,或者重生轻养。因此,十分有必要利用放开二孩的机会,重新审视幼儿教育,真正把下一代培养成有理想、有教养、体魄健壮、勇敢理性、性格开朗、积极向上、文明礼貌、友爱互助、诚实善良、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一代公民。
为此,他建议,强化对孩子人文素质培养的理念,改变围着考大学的指挥棒规划大学前人生的.现状,不仅要重视科学文化知识的培养,还要重视对孩子人文素养的培养。不仅需要在国家的层面进行高考制度的优化,也需要对现行教材体系的优化,比如,要教学生如何环保生活,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等等。
政府要研究制定延长产妇产假制度。建立生育基金。鼓励市民优生优育。为培养好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政府多投入一些资金,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也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公共资金投资项目。还要优化幼儿、儿童发育的社会环境。比如,加强对学龄前幼儿教育市场的准入的研究与管理;优化小学的入学制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均等化等。更要强化师德教育,提高保育老师、幼儿园老师待遇。坚决杜绝老师收受学生家长礼物的行为,保证校园的纯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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