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争议的,民法典第184条有争议吗?
民法典有争议的,民法典第184条有争议吗?
社会在进步,环境在变化,人的思想也在变,但法律条款是固定不变的(除非经过修正),所以,任何法律条款都会有争议的可能,这也属于正常现象,要是没有争议,反而说明社会堕落人心堕落。
楼上漏水不配合解决民法典规定?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692条解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草案第692条属于合同编里保证合同部分。这一条是从担保法中间移过来的。相关的有好几个条文,包括692条,693条,694条。这几个条文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保证责任期间。
这一条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间长期存在争议。以前没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时候,围绕着担保法25条26条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之后,围绕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新的争议。民法典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判断结论更进一步的改进。
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保证责任期间是个什么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对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去进行期限限制。保证责任期间里边没有请求权存在,所以它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从民法典草案确定的规则我们能看出来,它是一个能够和诉讼时效期间衔接的期间。
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法律所认可的方式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就可以取得指向保证人的一个现实的让保证人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是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一个债权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能够在保证责任期间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那过了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就不可能取得要求保证人代债务人进行债务履行,或者让保证人去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债权请求。因此其类似一个或有期间。
接着看下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一般保证中间由于保证人通常是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间的债权人所采用的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不用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法,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
再下面一条体现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期间的衔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了,还只能等先诉抗辩权没了,保证人拒绝承担后,这个时候才开始计算债权人指向保证人的让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1024条怎么规定的?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内容是:【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还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对有争议的房子如何确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以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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